珠江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公司章程》、《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业务上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统称“单位”)。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管理文件等对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合营、联营等参股企业和托管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公司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部;所属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所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授权本企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通过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审计资源调配、抽调相关人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多种方式保障直接实施审计项目所投入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除涉密事项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时,应按照公司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未设立董事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同)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贯彻落实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二)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的机制;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总结、重要内部审计报告;指导、检查和评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已设立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委员会负责为董事会行使内部审计相关职权提供服务,对单位内部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审阅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2、督促内部审计计划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董事长(或未设立董事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称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法律、法规等要求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由总审计师协助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主要职责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管理体系;按规定组织开展经营管理审计、内部控制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等内部审计项目;对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
第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指党组织或董事会,下同)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3年至少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请本单位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报请董事长审核、党委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将年度计划外的内部审计项目报请党委会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应当将年度计划外的内部审计项目批准情况在获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中向董事会汇总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本单位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要求报送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备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权限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一)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或者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本单位的纪检、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实施审计项目时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同时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询问、观察、检查、监督盘点、发函询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
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审定,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对内部审计意见或者内部审计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在处理之前,不停止内部审计意见或者内部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下级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听取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依法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项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下级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或者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下级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下级单位实施审计时,对
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重复反映;对纠正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四条 下一级单位或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对未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下级单位,应当责令限时报送或者整改,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下级单位违反本制度,未有适用的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按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上级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级审计机构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向同级纪检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
下级单位违反本制度,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由有权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本单位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按本单位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调
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