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15  珠江股份(600684)公司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因涉诉债权资产已置出,本诉讼执行申请人已变更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实集团”)。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1,113,260,000 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维权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在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中,公司对亿华公司的债权已置出。债权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任、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债权承接方。本诉讼主体已变更为珠实集团,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没有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景兴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熊光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以下简称“景点公司”)、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艺杰(被告七)、苏洁贞(被告八)、景艺晖(被告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关于1,113,260,000元委托贷款纠纷案件的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80)。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详见公司2022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2-009)。

2022年4月2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原审被告景治君因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22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2-018)。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2)粤民终281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5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13日,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编号为(2023)粤01执7327号。主要内容如下:珠实集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立案规定,决定给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如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在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中,公司对亿华公司的债权已置出。公司已就对亿华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相关债务人。公司与珠实集团、广州珠江健康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交割协议》,确认自交割日起,就置出资产中的债权类资产,债权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任、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债权承接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本诉讼主体已变更为珠实集团,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没有负

面影响,公司对本诉讼不再有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