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金额:人民币237,977,336.49 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向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贯公司”)返还《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项下履约保证金2亿元及全部利息。鉴于本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前期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8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江股份”)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越秀区法院决定受理公司诉纵贯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2)粤0104民初48597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3-035)。
202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越秀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52)。
公司不服越秀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故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69)。
2023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
州中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案号为(2023)粤01民终21385号。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106)。
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故申请再审。
二、本次再审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4)粤民申9722 号。通知如下:“你(公司/单位)因与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 民终21385 号民事裁定(判决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一)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 再审请求
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1385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48597号《民事判决书》;
3、改判支持珠江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由珠江股份没收纵贯公司支付并存放于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中的履约保证金2亿元及全部存款利息;(2)纵贯公司配合珠江股份解除对上述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的共管措施;(3)纵贯公司向珠江股份支付逾期解除共管措施的违约金(自2022年6月27日起,以共管金额2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共管措施实际解除之日止);(4)纵贯公司向珠江股份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珠江股份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应由纵贯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26,252,664.48元(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审计费用89,000元、评估费用15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93,488.35元;
4、改判驳回纵贯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5、一审和二审的本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一审反诉受理费全部由纵贯公司负担。
三、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针对本次涉诉事项,公司将持续保持密切关注及高度重视,与聘请的专业律师积极协同处理,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已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向纵贯公司返还《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项下履约保证金2亿元及全部利息。鉴于本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