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终结,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颐
和集团”)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暂计涉案金额:33,500万元及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胜诉,颐和集团不服二审
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作出驳回颐和集团再审申请的裁定。
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仍有待于判决的执行情况而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566.72万元。公司将
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
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879号,裁定如下:驳回颐和集团的再审申请。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6月8日,公司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投资公司”)、广州保税区远洋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贸易公司”)和颐和集团等四被告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0-026)。
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7月申请撤回与涉案6,500万元款项有关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支持公司关于借款本金33,500万元及利息等大部分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1-056)。
东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
2021-077)。
三、二审判决结果
2023年9月8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2)粤民终2009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78)。
四、再审判决结果
颐和集团因与公司及二审上诉人东湛公司,一审被告禾盛投资公司、远洋贸易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200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受理立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07)。
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4)最高法民申879号,裁定如下:驳回颐和集团的再审申请。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胜诉,颐和集团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院作出驳回颐和集团再审申请的裁定。公司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仍有待于判决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对东湛公司的债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441.31万元、7,445.40万元、8,539.64万元、
140.3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0,566.72万元。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东湛公司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
额执行减值测试,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