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115,257,025.28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及资产保全担保费(一审判决金额)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为(2021)粤01民初1816号。法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等被告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1-049)。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售房款115,257,025.28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赔偿公司律师费及资产保全担保费。详见《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3-05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案件编号为(2023)粤民终3169号。有关情况如下:
(一)上诉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禾盛财务投资有限公司(Hoston Finance Investment Limited)。原审被告:何建信原审被告:何建梁原审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售房款105,548,065.28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其中12,137,192元从2018 年8月1 日起,38,176,133.28元从2018年9月1日起,55,234,740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第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1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9,301.25元”;
3、判令被上诉人合理承担本案相应诉讼费用。
(以上不服金额为10,078,261.25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