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刚泰1: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5-29  退市刚泰(600687)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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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2025 年11 月,公司子公司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 公司)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发出的(2025)甘1225 民初1573 号《应诉通 知书》及传票,已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水 分行或原告)诉大冶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该案已于2025 年11 月25 日 开庭。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5 年12 月29 日作出(2025)甘1225 民初 1573 号《民事判决书》。

浙商银行天水分行不服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甘1225 民初 1573 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陇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26 年3 月10 日受理后,于2026 年4 月14 日开庭审理。

近日,大冶公司收到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 年5 月8 日作出 的(2026)甘12 民终37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天水分行

主要负责人:吕邦锋(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债权人

2、 被告/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负责人:孙守江(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

此外,甘肃东润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为共同被告/被上诉人, 陇南恒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西和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汇鑫公司)为第三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10 月14 日,大冶公司与被告东润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恒瑞公司100%股权(注册资本2000 万元)、汇鑫公司100%股权(注册 资本2000 万元)转让给东润公司,并分别于2024 年10 月17 日、10 月18 日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两笔股权转让总对价为4,000 万元。

原告称,原告对大冶公司享有合法有效债权,该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因大 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大冶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核心股权,东润公 司明知大冶公司债务情况仍恶意受让,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严重侵害原告合法债权, 故向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冶公司于2025 年12 月30 日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5 年12 月 29 日作出的(2025)甘1225 民初157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的诉讼请求。

浙商银行天水分行不服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甘1225 民初 1573 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陇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26 年3 月10 日受理后,于2026 年4 月14 日开庭审理。

近日,大冶公司收到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 年5 月8 日作出 的(2026)甘12 民终375 号《民事判决书》。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一审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被告大冶公司向被告东润公司转让恒瑞公司100%股权(2024

年10 月17 日变更登记)及汇鑫公司100%股权(2024 年10 月18 日变更登记) 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东润公司立即向大冶公司返还上述股权,并将股权登记恢复 至转让前状态;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各被告共同承担。

2、二审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25)甘1225 民初1573 号民事判 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及评估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如适用)

大冶公司于2025 年12 月30 日收到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25 年12 月 29 日作出的(2025)甘1225 民初15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 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承担。

(二)二审情况(如适用)

近日,大冶公司收到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 年5 月8 日作出 的(2026)甘12 民终375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 元,由上诉人浙商银行天水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结果,未撤销案涉股 权转让行为,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相关事宜及债权债务处置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甘12 民终375 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