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核查了朱壮瑞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朱壮瑞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2.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核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核查了杨印生先生、梁军军先生、成晓宇先
生、李慧琼女士、程计红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该等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2.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提名、审核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三、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核查了高峰杰先生、李晓丹女士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情况等,认为该等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2.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审核程序合法有效;
3.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四、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是公司参考本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项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