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9-14  阳煤化工(600691)公司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变动不触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原一致行动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与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恒毅”)、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阳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华阳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华阳集团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金陵”)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84,272,12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22%。

●金陵恒毅、金陵阳明的实际控制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金陵阳明与金陵恒毅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09,597,52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04 %。

●金陵恒毅、金陵阳明自愿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会以低于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3.23元/股)减持公司股票。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关于与金陵恒毅、金陵阳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产生情况

2017年4月27日,华阳集团与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恒毅”)、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阳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持续至公司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的第三十六(36)个月末,期满后除非任何一方书面确认终止,否则协议应自动无限制地延续有效;有效期满后,任何一方书面确定协议解除的,协议即自该书面确认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其余未书面确认协议解除的各方应继续履行协议。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公司向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金陵”)、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于2018年12月28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变更证明,则视为当日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

2024年9月13日,华阳集团收到金陵恒毅和金陵阳明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自2024年9月13日起,华阳集团与金陵恒毅、金陵阳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对公司的影响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公司总股本2,375,981,952股,公司控股股东华阳集团与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金陵”)、金陵恒毅、金陵阳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74,674,60024.19%
2深圳阳煤金陵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309,597,52213.03%
3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4,798,7626.52%
4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4,798,7626.52%

其中:阳煤金陵为华阳集团子公司,华阳集团持有其82.64%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华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依照《北京金陵华软恒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北京金陵华软阳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金陵恒毅、金陵阳明的实际控制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因此,华阳集团与金陵恒毅、金陵阳明无实际控制关系,亦不受同一主体控制。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华阳集团与金陵恒毅、金陵阳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华阳集团与阳煤金陵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84,272,12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7.22%。金陵恒毅与金陵阳明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公司309,597,52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04%。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

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原一致行动关系作出的相关承诺解除,对以往的其他约定和承诺不构成解除或变更。

2、金陵恒毅、金陵阳明自愿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会以低于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3.23元/股)减持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