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负责保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同时将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人士范围等事项一并报告。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后,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并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附件一: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类型 | 暂缓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经填报暂 缓或豁免事项的 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总经理意见 | |||
董事长意见 |
申请人员(签字):
申请时间:
附件二: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暂缓或豁免事项 的知情人名单 | |||
相关内幕人士是 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 □否 | ||
是否已经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 | □是 □否 |
董事会秘书(签字):
登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