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9  东百集团(60069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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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47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市东星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东星”),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求。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0万元。除本次担保外,此前未对长沙东星提供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风险提示:本次担保对象长沙东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461.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2,775.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5%。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23年度担保预计概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5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预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相互间提供的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837,000.00万元。本议案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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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有关人员在议案有效期内,决定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近日,为满足仓储物流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拟向该机构申请人民币30,000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至2037年3月。公司及子公司平潭信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信柏”)拟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年度预计 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累计担保 余额担保 方式
1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东星仓储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30,00030,0000 (尚未提款,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连带责任保证
2平潭信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不涉及反担保、为关联方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沙市东星仓储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侯照社区一字墙组社区办公楼一楼113房

法定代表人:薛书波

主要业务: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物流园运营服务;供应链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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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自有厂房租赁。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4,177.16万元,净资产为-495.62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420.80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3月31日,总资产为14,206.40万元,净资产为-511.29万元,2023年1-3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15.66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长沙东星为公司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平潭信柏直接持有长沙东星100%股权。长沙东星信用状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与金融机构签署《保证合同》,为长沙东星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1.保证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平潭信柏拟与金融机构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为长沙东星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1.出质人:平潭信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平潭信柏以持有的长沙东星10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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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461.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2,775.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2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