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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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0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联禾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禾华”),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子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求。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7,500万元。除本次担保外,此前未对武汉联禾华提供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477.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6,016.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60%。本次担保对象武汉联禾华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23年度担保预计概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3日、5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预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相互间提供的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837,000.00万元。本议案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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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有关人员在议案有效期内,决定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近日,为满足仓储物流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联禾华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署《项目融资借款合同》,拟向该机构申请人民币17,5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15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潭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信隆”)、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元洪”)拟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权人 | 年度预计 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额度 | 累计担保余额 | 担保 方式 |
1 | 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联禾华实业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21,000 | 17,500 | 0 (尚未提款,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 连带责任保证 |
2 | 平潭信隆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 股权质押担保 | |||||
3 | 福建东百元洪购 物广场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不涉及反担保、为关联方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市联禾华实业有限公司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9,75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1998号综保区大厦1125室
法定代表人:薛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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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6,336.34万元,净资产为5,372.98万元,202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285.9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为20,719.75万元,净资产为5,362.03万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10.95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武汉联禾华为公司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平潭信隆、东百元洪分别持有其98.40%、
1.60%股权。武汉联禾华信用状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保证合同》,为武汉联禾华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1.保证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平潭信隆、东百元洪分别与金融机构签署《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为武汉联禾华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1.出质人:平潭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东百元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平潭信隆、东百元洪分别以持有的武汉联禾华98.40%、1.6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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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期间:质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质权才消灭。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477.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6,016.0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6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 |
202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