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报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2023年度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资质条件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家
项目合伙人:姓名姚福欣,200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4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韩娜,2012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黄志刚,200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二、能力评价
1、专业能力评价
大华所审计小组的相关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
2、独立性和诚信评价
大华所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大华所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亦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大华所审计人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大华所及其审计人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大华所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记录。
三、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1、审计工作计划评价
在2023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审计人员针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做了充分的准备。
2、审计程序执行评价
大华所审计人员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执行了检查、函证、计算、监盘、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
3、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大华所审计人员在2023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大华所基于对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履职过程中的监督情况
在对大华所履职的监督过程中,审阅公司未审报表,与会计师沟通确定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并对年报的进展问题跟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具体为:
1、通过与大华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沟通以及审阅未审报表,认为大华所采用的财务报表格式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要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理。
2、大华所及相关审计人员通过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的了解并进行测试,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通过调查、沟通,认为大华所已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结论符合公司现状。
3、通过与大华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沟通,大华所及相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则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合理,审计进度符合要求,关键审计事项论证充分。
4、在监督大华所履职过程中,未发现大华所有违规事项。
五、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在年度审计工作中,保持独立性、遵守职业操守、公允表达意见、勤勉尽职,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以下无正文,仅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报告》的签字页)
董事:
赵锡金
吕伟顺 张海钧
谢彦君 褚 霞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