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石股份:诉讼进展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三
●涉案金额:1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苏01民初419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文件。南京中院已经受理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一”)、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四被告停止对第101911号、第1223571号、第8550010号、第9784875号“贵”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判令被告一、被告四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一、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贵酒”字号;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贵酿”字号,三被告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工商登记,新名称中不得以“贵”为核心字
号;(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6)判令被告二在其苏宁店铺首页、被告三在其官网、被告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公告就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7)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年7月13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01911号、8550010号“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3、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详见《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第101911号、8550010号、第97848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50万元;
(三)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上海贵酒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的80万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判决对原告诉请的有关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变更公司名称等被法院驳回,同时本次判决中涉案商标不涉及上市公司现有商标,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宣传展示被诉侵权商品图片和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法院判决公司对前述给付义务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判决,公司仅需对前述给付义务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将积极督促相关方履行法院判决,并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