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石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主要诉求及金额:405,599,531.01元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黔03民初161号)。遵义中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与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高酱”)、公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4年6月7日
受理时间:2024年6月7日
诉讼机构名称:
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一: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贵州高酱与中建四局签订了《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
吨酱香型白酒技改项目二期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酱香型白酒技改项目三期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贵州高酱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中建四局诉请贵州高酱支付工程欠款、停工损失及逾期利息。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酱香型白酒技改项目二期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酱香型白酒技改项目三期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2、诉请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工程欠款、停工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405,599,531.01元。
3、诉请判令被告二在上述欠款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诉请判令中建四局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案所涉工程欠款需双方最终确认,相关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不影响企业损益。
2、关于原告其他诉请,因本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