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石股份: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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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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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岩石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696;
韩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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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3年12月19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拟以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6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2024年12月19日,上述回购期限届满,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且目前已经不具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能力。
另经查明,针对本次回购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4年12月4日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时根据披露的回购计划履行回购义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具有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对此具有合理预期。公司未按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为零,与投资者合理预期严重不符,且经本所监管督促仍未履行回购义务,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韩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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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及相关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有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第一,时任董事长韩啸于2024年9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帮助公司推进完成本次回购计划,未能完成回购计划系因客观原因导致。第二,2024年上半年公司面临资金压力,公司从多方渠道均未能成功筹措回购资金。韩啸还提出,其努力促进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通过控制的企业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支持公司生产经营,也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市值管理。
(三)纪律处分决定针对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回购期限为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18日,在时任董事长韩啸被采取强制措施前长达9个月回购期间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为零,对未完成回购计划系客观原因所致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公司应当全面审慎评估自身回购能力,合理制定回购计划,公司2023年末才制定回购计划,2024年上半年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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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短期内不可预见的情形,公司未能成功筹措资金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时任董事长韩啸所称支持推动公司经营发展等情况,与违规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无直接关联。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韩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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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