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对均胜电子2023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人民币23元/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即2024年2月19日)起12个月内。
截至2024年5月16日,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752,231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752,2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上述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截至2024年5月16日,上述方案实施的股本基数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08,701,543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752,231股后的股本,预计为1,405,949,312股。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计人民币365,546,821.12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以2024年5月16日的收盘价16.79元/股为测算依据,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6.79-0.26)÷(1+0)=16.53元/股;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405,949,312×0.26)÷1,408,701,543≈0.2595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6.79-0.2595)÷(1+0)=16.5305
元/股;
四、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的条件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条件:
1、本次申请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2、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6.53—16.5305|÷16.53≈0.003%,小于1%。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均胜电子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