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5-022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内容
鉴于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修改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每一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理人,但该代理人无须是公司的股东。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每一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理人,但该代理人无须是公司的股东。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除外)。 |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除外)。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二、其他说明
本次《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已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生效后,公司现行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将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