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新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
重
整
计
划
(草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录
释义
...... 1
前言 ...... 5
摘要 ...... 6正文 ...... 10
一、基本情况 ...... 10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20
三、债权分类方案 ...... 22
四、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 ...... 24
五、偿债资源的筹集和分配 ...... 30
六、经营方案 ...... 32
七、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与效力 ...... 36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 37
九、关于重整计划的其他说明 ...... 40
结语 ...... 43
释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哈尔滨中院”或“法院”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指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重整受理日”指2022年11月21日“工大高新”指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广场”指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红博会展”指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红博物产”指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龙丹利民”指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或“债务人”
指
工大高新?红博广场?红博会展?红博物产和龙丹利民五家公司的合称
“管理人”指
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2)黑
破
号和(2022)黑
破
号之一《决定书》指定的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管理人“工大高总”指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工大”指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大集团”指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转系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登北京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资人”或“股东”指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股东“债权人”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某户、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优先债权”指
包括《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内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职工债权、税款社保债权等优先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指《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质押权利的债权,或对特定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等
“担保财产”指已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或资产,或债权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权的特定建设工程等“担保限额”指已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数额“无担保财产”指未设定任何担保的债务人财产
“职工债权”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税款债权”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务机构的税款,需要特别说
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本案包括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
指就红博中央公园商铺签订有商铺使用权转让与委托管理合同的主体根据该等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其他普通债权”指除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以外的其他普通债权
“劣后债权”指
参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劣后债权系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如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属于劣后债权“深圳高新投集团”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指深圳高新投集团“审计机构”指
管理人聘请的为重整程序提供审计服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指
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核字[2023]第020029号《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等五家公司合并重整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机构”指
管理人聘请的为重整程序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3)第3302
号《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等5家公司合并重整项目涉及资产的市场价
值资产评估报告》和中企华评咨字(2023)第
3303号《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等5家公司合并重整项目涉及资产的清
算价值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3)第3305
号《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等5家公司合并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
告》
“重整计划”指
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哈尔滨工大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在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即对
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具
有约束力“元”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的货币单位除非特别
注明,均指人民币
前言
受内外部多重不利因素影响,2018年以来,工大高新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逐步陷入债务与经营双重困境,工大高新股票也因触发退市指标,于2021年4月3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并于2021年11月转入股转系统交易。在艰难处境之下,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仍坚持以维持经营、保障稳定为工作重心,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和中小股民的整体利益为核心原则,全力探索自救途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持了完整的职工队伍、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和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即便在疫情期间,也维持了核心业务红博商业的正常运营。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具备重整价值,有待发掘经营潜力,亟需通过重整摆脱当前困境,保护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2022年11月21日,经债权人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01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工大高新破产重整,并作出(2022)黑
破
号《决定书》,指定工大高新清算组担任工大高新管理人。同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2)黑
破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工大高新、红博会展、红博物产、红博广场和龙丹利民五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作出(2022)黑01破86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工大高新管理人担任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重整期间,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相关工作得到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所属区等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的高度重视和悉心关怀,也得到了广大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管理人和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依法有序开展了财产调查、债权审查、债权人会议的组织与召开、重整投资人的协商与确定等各项工作,并与债权人进行了深入、真诚、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在充分听取和广泛采纳债权人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之上,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摘要
本重整计划以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权益为核心原则,希望通过重整程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帮助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涅槃重生。为便于各方全面、快速了解本重整计划,现将本重整计划核心内容归纳如下:
一、主体资格。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将继续存续。
二、重整投资人的引入。深圳高新投集团同意在满足《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基础上,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20日内支付2亿元认购8亿股工大高新股票,并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根据重整计划下的现金偿债需求支付不超过
2.5
亿元的债权支持款。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工大高新总股本为1,034,735,218股,本次重整拟以工大高新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27.1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2,810,340,852股(最终转增股数以中登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工大高新的总股本将由1,034,735,218股增加至3,845,076,070股(最终股本数以中登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1)8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承诺在其取得工大高新股票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
)34,000,000股转增股票由工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用于置换工大集团所持有出资额为34,000,000元之红博物产股权,置换后工大高新将持有红博物产100%股权;3)预留4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未来收购优质资产;4)剩余1,576,340,852股转增股票将用于抵偿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债务。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相应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能足额受偿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普通债权”之清偿方案受偿。优先受偿的部分视担保物之不同形态,分别以如下方式清偿:
1)以质押保证金担保的债权,在相应保证金及保证金可能存在的收益之合计金额范围内进行优先清偿,前述保证金尚未到期或存在被司法冻结情形的,可待保证金到期或相关司法冻结措施解除后由债权人自行划转;
)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在相应担保物/建设工程的市场评估值范围内以现金与留债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受偿,其中:现金清偿金额为优先受偿金额的15%,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留债清偿的本金为优先受偿金额的85%,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按
日内支付10%、
日内支付20%、1,095日内支付55%之进度清偿,并以剩余留债本金为基数,自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以应收类款项质押担保的债权,以相应的应收款项之实际回收和/或变价款金额优先受偿;重整期间采取催收措施,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参照司法拍卖相关规则,以网络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整体处置。
五、职工债权和税款社保债权的清偿。职工债权、税款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全额受偿。
六、普通债权的清偿。
1)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每户债权人金额10万以下(含本数)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受偿;
万以上部分有权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进行受偿:①按55%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三年期等额受偿;②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以工大高新转增股票受偿,每100元债权可受偿13.74股工大高新转增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
”,下同)。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人未在限定时间内通知管理人就
万以上部分以股票方式受偿的,默认选择以方式①所述之现金方式受偿。
2)其他普通债权。每户债权人金额10万以下(含本数)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受偿;超过
万的部分在重整计划
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以工大高新转增股票受偿,每100元债权可受偿13.74股工大高新转增股票。
七、劣后债权。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八、预计债权。暂缓确认债权经审查确认后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式予以调整和清偿。未申报债权若仍受法律保护的,该等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式予以调整和清偿。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由管理人负责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债务人负责审查。
九、转让债权的清偿。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获得清偿;债权人对外转让部分债权和/或债权人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后各自享有的债权比例分配偿债资源,转让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合计可获得的偿债资源不得超过原债权人在重整计划项下可获得的偿债资源。
十、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基于前述原则,相关债权人可以选择暂不领受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而依法向除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外的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或在按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得到实际清偿后,就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向除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外的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索,但债权人的合计受偿金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债权人选择暂不领受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的,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人送达书面申请函(以管理人收到函件之日为准),管理人将拟向其分配的资金和/或转增股票予以预留,预留期限为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年,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在
年预留期限届满前领受偿债资源的,则应在预留期限届满前向债务人送达书面延期通知(以债务人收到函件之日为准)并说明理由,据此,可以继续预留相应偿债资源。
十一、方案实施效果。如本重整计划能够全面实施,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大幅度优化,企业得以轻装上阵。根据重整投资人的规划安
排,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将继续保留和优化红博商业主营业务,着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行“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为后续上市规划创造条件。一方面,夯实现有红博商业主营业务,做大做强知名商业品牌,保障稳定的利润与现金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重整投资人提供的产业资源,结合哈工大强大的科研研发能力,秉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大力投资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哈工大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大力孵化、培育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有望一起共享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红利。
正文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1.工大高新
名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任会云
注册资金103,473.5218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限制经营的商品除外)按建委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按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定的项目进行进出口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农用车及汽车配件;购销摩托车;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大豆、玉米收购、加工、销售;保健品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销售饲料;仓储及代料加工。(以上项目需国家专项审批除外)。
成立日期1993-07-28
营业期限1993-07-28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红博广场
名称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33629X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护军街40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正注册资金5,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服装鞋帽、玩具、珠宝首饰、钟表、办公用品、数码产品、家用电器、化妆品、眼镜(不含隐形眼镜)、农副产品;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企业营销策划。食品生产经营;电信业务经营。
成立日期1996-06-20
营业期限1996-06-20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红博会展
名称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91230199749521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公司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
楚国法定代表人亮
注册资金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基础电信业务。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礼仪服务;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日用
百货销售;玩具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钟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家居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成立日期2003-07-21营业期限2003-07-21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红博物产
名称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912301990860055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公司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339号法定代表人张英举注册资金9,501.76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
电影放映;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健身服务;保龄球服
务;杂技表演;理发及美容服务。经销:针纺织品、日用百货、
化妆品、珠宝首饰、眼镜、数码产品、厨房用具、家用电器、
办公用品、医疗器械、服装鞋帽;滑冰室内场所服务;商务信
息咨询、网络技术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接受委托从事餐饮企
业管理;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
计;房地产信息咨询;室内装饰设计;摄影服务;保洁服务;
汽车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企业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城市停车场服务。成立日期2013-12-30
营业期限2013-12-30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龙丹利民
名称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49507217H公司住所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滨声
注册资金3,065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生产乳制品、饮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3月10日);食品经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房地产租赁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含特种设备);知识产权服务。成立日期2003-06-02营业期限2003-06-02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股东及股权结构
1.工大高新
截至2022年
月
日,工大高新总股本为1,034,735,218股,工大高新股东总数为35,046户。工大高新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股东性质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1司14.42149,248,431%企业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彭海
股东性质2帆9.96103,068,783%个人3宁波兴远联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3,057,8513.19%企业4曲知学13,604,8001.31%个人5陈圆13,223,1401.28%个人6吴蓓英11,695,4001.13%个人7侯福海9,588,8180.93%个人
鹏华基金-工商银行-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2号资产管理计划
8,050,0000.78%
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9乐明留7,552,8920.73%个人10王跃乐7,260,0350.70%个人
合计356,350,15034.43%
其中,工大高新的第一大股东为工大高总,哈尔滨中院于2022年
月
日作出(2022)黑
破申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工大高总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3年1月3日裁定工大高总和工大集团等共计73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工大高新名下登记状态为存续的控股子公司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
工大高新持股比例
是否本次重
整债务人1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制造业100.00%是2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商业100.00%是3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业100.00%是4上海哈青贸易有限公司商业100.00%否5哈尔滨沪青商贸有限公司商业100.00%否6哈尔滨红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业100.00%否7哈尔滨哈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服务业75.00%否8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业64.22%是9哈尔滨市霖轩阁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业75.00%否
2.红博广场截至重整受理日,红博广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工大高新为红博广场100%持股股东。3.红博会展截至重整受理日,红博会展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工大高新为红博会展100%持股股东。4.红博物产截至重整受理日,红博物产注册资本为9,501.76万元,股东为工大高新和工大集团。根据《审计报告》,工大高新实缴出资额为6,101.76万元,持股比例为
64.2172%;工大集团实缴出资额为3,400万元,持股比例为
35.7828%。
5.龙丹利民截至重整受理日,龙丹利民注册资本为3,065万元,工大高新为龙丹利民100%持股股东。
(三)资产情况1.资产审计情况根据《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2022年
月
日,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经审计清查后的资产总额为371,898.51万元。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2022年
月
日,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总资产市场价值为332,974.61万元,清算价值为179,685.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科目名称市场价值(万元)清算价值(万元)流动资产30,440.7025,948.99非流动资产302,533.91153,736.86
资产总计332,974.61179,685.85
(四)负债情况1.债权申报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管理人共计收到1,686户债权人申报的1,732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4,271,692,399.55元(不含调查获取的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金额),其中: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4笔,申报总额为
1,340,673,227.23元;(
)税款债权
笔,申报总额为43,098,612.97元;
(3)普通债权1,724笔,申报总额为12,887,920,559.35元(含红博中央公
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818笔,涉及申报金额为409,308,245.95元)。2.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截至2023年
月
日,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债务人欠付的职工薪酬、社保费用等进行调查,确认欠付职工各类费用共计2,299,528.47元,其中包括职工债权618,393.98元和社保债权1,681,134.49元。3.债权审查情况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是否存在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
截至2023年3月31日,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1,281户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9,413,862,157.20元
①
(含职工和社保债权),其中:
(
)有财产担保债权确认总额为30,215,008.63元;
(
)职工债权确认总额为618,393.98元;
(3)社保债权确认总额为1,681,134.49元;
(
)普通债权确认总额为8,794,941,833.53元;
(
)劣后债权确认总额为586,405,786.57元。
4.预计债权情况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预计债权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
)已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但管理人暂缓确认的债权:共
笔,申报总额为3,072,657,625.05元,暂缓确认的原因包括诉讼未决、尚需进行核损鉴定、尚需进行工程结算、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管理人暂无法确定该类债权的审查结果。
(2)尚未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但可能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结合债务
人账册记载、审计结果、债权申报情况,截至目前尚未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但可能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总额约303,460,272.15元。
(五)偿债能力分析
为了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提供必要的参考,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对破产清算状态下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普通债权的清偿水平进行测算。
①
此处之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和普通债权金额均指未进行调整前的债权金额,具体债权调整方案详见本重整计划第四部分“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财产均能够按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实际变现,并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预计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9.49%:
1.担保财产变现所得由相应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其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2.无担保财产变现所得在依次支付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财产变现前预留需缴纳的房产和土地使用税以及财产变现前为维持债务人财产价值所必须支付的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社保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按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偿债能力分析表,单位:万元):
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资产价值(含使用权人面积所涉价值)
A179,685.85减:红博中央公园使用权B35,694.05考虑红博中央公园使用权后资产清算价值C=A-B143,991.80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D3,201.38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E19,947.04减:职工债权及社保债权F3,503.90减:税款债权G7,719.01可偿付普通债权的债务人财产H=C-D-E-F-G109,620.46需偿付普通债权I1,154,674.00普通债权清偿率J=H/I9.49%需要说明的是,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如实施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前提是,资产能够按照评估报告预计的价值得以全额变现。然而,根据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主要资产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实践经验,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资产处置变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一,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东北地区的商业物业,资产体量大,存在无证、权属交叉等瑕疵,在清算状态下直接处置变现将面临寻找投资者困难、物业可能长期闲置的风险,导
致其变现价值大打折扣、变现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二,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商业服务业,涉及经营商户众多,资产处置可能涉及大量商户腾退纠纷和巨额违约赔偿金;其三,破产清算进程可能较为漫长,漫长的破产清算程序还可能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蚕食有限的债务人财产。
基于以上因素,在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际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清偿率很可能会远低于上述分析结果预计的水平。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和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际已资不抵债,若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进行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促使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通过重整实现脱困重生,避免走向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作出努力,共担重整成本,对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进行必要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工大高新系公众公司,红博广场、红博会展和龙丹利民由工大高新100%持股,红博物产由工大高新和工大集团共同持股,由于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施实质合并重整,故不再考虑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间互相出资情况,仅计算重整范围外主体对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出资情况。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出资人组由截至2022年
月
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在中登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工大高新股东和红博物产的股东工大集团共同组成。
上述出资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之效力及于其股票(或股权)的承继人和/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工大高新总股本为1,034,735,218股,本次重整拟以工大高新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股转增
27.1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2,810,340,852股(最终转增股数以中登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转增后,工大高新的总股本将由1,034,735,218股增加至3,845,076,070股(最终股本数以中登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
(
)8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20日内支付200,000,000元现金认购工大高新股票,并于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根据重整计划下的现金偿债需求支付不超过250,000,000元现金对工大高新进行债权支持;重整投资人承诺在其取得工大高新股票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
(2)34,000,000股转增股票由工大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用于置换
工大集团所持有出资额为34,000,000元之红博物产股权,置换后工大高新将持有红博物产100%股权;
(3)预留4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未来收购优质资产:预留至管理
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后续根据工大高新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决议安排相应的股票交割事宜;
(4)剩余1,576,340,852股转增股票将用于抵偿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债
务,具体抵偿方式请见“四、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部分。
三、债权分类方案
截至2023年3月31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申报与审查及管理人调查情况,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债权分类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已确认3户债权人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为30,215,008.63元。
此外,另有
户债权人申报的
笔有财产担保债权暂缓确认,申报债权金额为1,304,354,323.50元。
(二)职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618,393.98元。
(三)税款社保债权经管理人调查,确认社保债权总金额为1,681,134.49元。因尚需补充申报材料等原因,管理人尚无法审查确认税款债权。暂缓确认的税款债权申报金额为43,098,612.97元,涉及
户债权人。
(四)普通债权1.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
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指,就红博中央公园商铺签订有商铺使用权转让与委托管理合同的主体根据该等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金额为409,308,245.95元,涉及
户债权人。
2.其他普通债权除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之外,经管理人审查确认了458户普通债权人的债权,确认普通债权总金额为8,385,633,587.58元。此外,另有
户债权人申报的
笔普通债权暂缓确认,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725,204,688.58元。
(五)劣后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已确认劣后债权总金额为586,405,786.57元,涉及32笔债权。
四、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根据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偿债资源构成,为实现债权公平清偿,各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在相应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能足额受偿的部分转入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普通债权”之清偿方案受偿。优先受偿的部分视担保物之不同形态,分别以如下方式清偿:
1.保证金质押担保
以质押保证金担保的债权,在相应保证金及保证金可能存在的收益之合计金额范围内进行优先清偿。
前述保证金尚未到期或存在被司法冻结情形的,待保证金到期或相关司法冻结措施解除后由债权人自行划转。
2.实物资产担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在相应担保物/建设工程的市场评估值范围内以现金与留债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受偿,其中:现金清偿金额为优先受偿金额的15%,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受偿;留债清偿的金额为优先受偿金额的85%,具体按以下方式进行受偿:
留债主体:原则上留债主体是提供实物资产担保或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要求调整留债主体的,需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送达书面申请函,经管理人同意后可调整留债主体。
本金:留债本金为优先受偿金额的85%,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偿还。其中,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65日内偿还优先受偿金额的10%,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730日内偿还优先受偿金额的20%,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095日偿还优先受偿金额的55%。
利息:留债本金部分将按年付息,计息基数为剩余留债本金,付息日为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第365日、第730日和第1,095日。留债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起算时点为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
担保措施:留债债权在清偿期间仍由相关主体以对应的担保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优先受偿金额清偿完毕后,债权人应当解除对应担保财产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解除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3.应收类款项质押担保
重整期间对应收类款项采取催收措施,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参照司法拍卖相关规则,以网络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整体处置。应收类款项质押担保的债权,以相应的应收款项之实际回收和/或变价款金额优先受偿,未能以应收款回收和/或变价款金额受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普通债权”之清偿方案受偿。
参照司法拍卖相关规则,针对应收类款项的处置方式具体如下:
首次拍卖起拍价为该等担保财产市场评估值的80%,拍卖保证金设置为起拍价的20%;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将在7日内对应收类款项进行重新挂拍,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第一次流拍价的80%;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管理人将于10日内询问债权人是否接受按照第二次流拍价受让应收类款项抵债。若债权人未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书面回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管理人应于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变卖公告,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如经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未能成交且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仍未书面同意按照变卖流拍价受让应收类款项抵债的,则就担保物在前次流拍价基础上再打八折进行拍卖直至成交,后续拍卖公告期均设置为7日。
如债权人按照流拍价受让应收类款项抵债的,应收款项的变价款金额按照抵债金额予以认定。
(二)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全额受偿。
(三)税款社保债权
税款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全额受偿。
(四)普通债权1.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每户债权人金额10万以下(含本数)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受偿;10万以上部分有权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进行受偿:
(1)按照55%比例以现金方式分三年期等额受偿,其中,第一期分配款在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偿付,第二期分配款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455日内偿付,第三期分配款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日内偿付;
(2)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以工大高新转增股票受偿,
每100元债权可受偿13.74股工大高新转增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
”)。债权人选择此种方式受偿的,须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确认函(以管理人收到函件之日为准),并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附件1:《关于领受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确认函》)。若债权人逾期未向管理人送达前述书面函件的,视为同意就
万以上部分选择按55%比例以现金方式分三年期
等额受偿。
2.其他普通债权每户债权人金额
万以下(含本数)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受偿;
万以上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日内,以工大高新转增股票受偿,每100元债权可受偿13.74股工大高新转增股份(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
”)。债权人须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以管理人收到函件之日为准)(附件
:
《关于领受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确认函》)。
(五)劣后债权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六)预计债权
1.暂缓确认债权暂缓确认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由管理人负责审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债务人负责审查。
暂缓确认债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金额及管理人目前初步审查确定的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经审查确认后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式予以调整和清偿。2.未申报债权未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由管理人负责审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债务人负责审查。
该等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式予以调整和清偿。
(七)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获得清偿。债权人对外转让部分债权和/或债权人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后各自享有的债权比例分配偿债资源,转让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合计可获得的偿债资源不得超过原债权人在重整计划项下可获得的偿债资源。
(八)债权人对其他还款义务人的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存在除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外的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等其他还款义务人的,相关债权人可以选择暂不领受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而依法向除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外的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或在按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得到实际清偿后,就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向除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外的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索,但债权人的合计受偿金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债权人选择暂不领受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的,由管理人将拟向其分配的资金和/或转增股票予以预留。如该等债权人的债权由多笔构成,则债权人可根据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预留。管理人对偿债资源的预留不视为对债权的清偿,亦不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相关债权人在实际受偿预留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除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外的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索。
拟采用该种方式的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人送达书面申请函(以管理人收到函件之日为准)(附件2:《关于暂不领受偿债资源的申请函》)。申请预留的债权人实际领受偿债资源时,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向除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外的其他还款义务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的情况,并区分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清偿明细,管理人将在其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已相应预留的偿债资源向其进行清偿。
偿债资源预留期限为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年,如提交过《关于暂不领受偿债资源的申请函》的债权人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在3年预留期限届满前领受偿债资源的,则应在预留期限届满前向债务人送达书面延期通知(以债务人收到函件之日为准)并说明理由,据此,可以继续预留相应偿债资源。
五、偿债资源的筹集和分配
(一)偿债资源的筹集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各类债权所需资金和/或股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1.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资金将通过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资金、工大高新等五
家公司自有资金(含未来资金收入)和资产处置变现所得资金等途径筹集;
2.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工大高新股票将通过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筹集。
(二)偿债资金的分配针对每户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和/或其关联方、银行账户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转增股票的分配针对每户债权人以工大高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清偿的债权部分,应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及时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受偿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指定主体的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到账,不能按时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四)剩余偿债资源的处理
因债权人行使受偿选择权、最终确认的债权经与暂缓确认债权金额不一致、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等原因而导致偿债资源有剩余的,相应剩余偿债资金(如有)将用于补充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流动资金,相应剩余的转增股票后续将根据工大高新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的决议,安排予以注销或在二级市场进行处置变现,处置变现所得将用于补充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流动资金。
六、经营方案
(一)重整投资人的引入情况2023年
月
日,管理人与深圳高新投集团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深圳高新投集团同意在满足协议约定条件的基础上,对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提供2亿元股权投资和不超过2.5亿元的债权支持。
深圳高新投集团成立于1994年
月,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及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推金融市场制度发展完善等政策目的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现已发展成为全国布局的创新型金融服务集团,为企业提供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全方位投融资服务。
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截至2022年底,总资产
亿元,净资产
亿元,连续四年年均利润总额
亿元以上。构建全国化布局:持续耕耘27年,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和发展导向,在全国各地共设有8家分公司、25个办事处,管理投资基金过
亿元。荣获多种奖项:多次获得主流媒体和评选机构的“年度最佳服务实体经济综合大奖”、“年度最佳VC机构”、“最佳品牌创投机构”、“年度创业投资社会贡献奖”、“履行社会责任杰出企业”等荣誉称号,是全国同行业最具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金融服务机构之一。积极参与困难企业重整:近年来,认真践行国企使命担当,通过债务重整等方式努力帮助困难企业妥善化解、走上健康经营轨道,成功主导或参与完成了华昌达智能装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谊嘉信)、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天环境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司法重整。深圳高新投集团在主导或参与企业司法重整的过程中,在投入重整资金以外,还提供多种支持和服务,包括引入有实力的产业投资人、对接各种产业资源、提供后续经营发展中的融资支持等。重整后的企业,都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实现了股东、债权人、企业、员工和政府的多方共赢。
(二)未来发展规划重整后,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拟采取“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一方面,抓好现有业务提供稳定的利润与现金流,为重新上市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重整投资人提供的产业资源及成熟的投资业务能力,结合哈工大强大的科研技术实力与当地政府政策支持,大力孵化、培育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为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注入新的业务,提升公司价值。具体发展措施如下:
1.夯实红博商业主营业务,做大做强知名商业品牌
(1)巩固省内规模最大、业态最丰富的商业中心地位目前,红博商业的专业化市场、高品质购物中心和城市生活方式空间,呈现出一种业态共享、彼此交融、相互赋能的态势,在哈尔滨已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未来将进一步调整业态布局,合理规划各区域动线,增加可经营面积,提升获利能力;同时加大招商力度,提升品牌级次,提升品牌影响力,对标同业对各区域租金标准进行重新评估,调整合作条件,达到并超过同业标准。
(2)剥离历史遗留负担,多措并举拓展招商渠道、丰富经营模式和业态
通过重整充分化解历史债务风险减轻运营负担、厘清资产权属、调整经营模式后实现红博商业轻装上阵,全力发展商业主营业务,并充分发挥现有的资源、地域优势打造一体化、共享化的商业中心,利用红博商业已有知名度和口碑,抓住哈尔滨地铁轨道交通3号线红博中央公园站点的独有优势,通过地铁建设项目打通地铁商业,实现业态互补互融,提升红博商业整体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
)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保障稳定现金流支持基于上述招商引流和项目建设投资举措,恢复并提升红博商业的盈利点,增强红博商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在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防控政策全面调整之际,完成公司债务重整,尽可能快速恢复红博商业整体经营效率,并通过有效经营管理、精准招商和战略规划大幅度提升红博商业整体的盈利能力,
经过3至5年恢复,红博商业有望达到年度净利润约8,000万元,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入近2亿元。2.充分利用产业、政策资源,激活哈工大科技研发潜力,大力孵化、投资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式增长
(1)重整后工大高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优势重整后的工大高新,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具有三个方面的显著优势:
其一,重整投资人深圳高新投集团是具备资本市场主体信用AAA最高评级的全国性创新型金融服务集团,聚焦于为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完整投融资服务链条,累计为超过7万家企业提供过投融资相关服务,其中超过
家公开挂牌上市,在高新技术产业积累了丰富的产业资源及成熟的行业认知。有能力和意愿为工大高新开展“产学研投”合作项目提供助力。其二,哈工大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首批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培养出113位两院院士、450余位航天国防总师,被誉为“工程师的摇篮”,在航天、机器人、卫星、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应用科学领域具有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受限于当地产业条件和投融资环境,哈工大当前的科研成果商业化能力有较大成长空间。通过利用高新投集团提供的产业方资源与需求,工大高新平台与哈工大将合作孵化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
其三,工大高新已成为“深哈合作”项下哈尔滨政府重点关注企业,未来将进一步获得政府政策支持,其孵化的高新技术项目可获得深哈两地优惠政策扶持。
(2)充分发挥上述优势,秉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大力
投资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哈工大科研成果高效转化
第一,构建以产业需求为主导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平台为重整投资人具有资源优势的产业方向结合哈工大优势学科进行定向项目培育,一是通过组织项目大赛等方式,挖掘、评审和筛选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二是向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办公研发场地,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三是提供早期
创业辅导,帮助创业者快速找到明确的市场定位、产品和经营模式。四是产业资源嫁接,包括客户、供应商、人才资源。五是注入初始创业资金,并提供后续融资支持。六是帮助处理工商、财务、税收、人力、优惠政策申请等事务。平台初期将主要围绕哈工大相关项目(哈工大所属机构、老师、学生或校友牵头或参与创办项目)开展工作,以后逐步扩展到东北其他科研院所。
平台对于所孵化企业,将具有优先投资权;平台提供服务所应收取的各项费用,大部分以可转债的形式体现,条件成熟时转为标的企业股份,以充分享受投资增值收益。
第二,整合高新技术项目。
拟在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领域,选定一至两个方向,围绕这些方向进行合作,保持标的具有一定的业务相关性和协同效应,并转变企业业务结构,提升企业科技属性与商业价值。
经过重整,一方面,红博商业板块每年将稳定产生大额经营现金流入,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度下降,加之深圳高新投集团可提供之担保增信,公司融资能力将显著增强,可充分保障上述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和培育,实现平台与资本协同运作。
3.上市规划
根据当前商业发展计划,工大高新规划了如下上市路径:
第一,预计经过3-5年恢复,公司仅红博商业板块即有望达到年度净利润约8,000万元,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近2亿元,具备重新上市条件,考虑在北交所申请上市,恢复流动性。
第二,工大高新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做到一定规模,作为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现代服务业,考虑独立申请上市。
第三,收购和整合的高新技术项目,发展到一定规模,考虑在科创板或创业板独立申请上市。
七、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与效力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由各表决组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部分表决权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届时,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实质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的,其他表决组不再进行二次表决,按照原表决情况进行二次表决统计。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但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二)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果本重整计划未获得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1.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和重整投资人等各
方均有约束力。
2.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各方的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
的承继方和/或受让方。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1.执行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执行期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
日,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应于执行期届满前,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继续予以执行。3.执行完毕的标准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
)重整投资人为受让工大高新股票而应支付的对价已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重整投资人已取得工大高新对应转增股票;
(2)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已经实际支付或已提存完毕;
(3)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90日内应当以货币资金清偿的款项分
配完毕,应向按期送达《关于领受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确认函》的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分配完毕。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未支付完成或者暂不领受股票的,不影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4.执行完毕的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向法院申请出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
5.执行完毕的效力(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工大高新等五
家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管理人终止履行职务,重整期间管理人制定的有关债务人管理制度终
止执行。6.不能执行的后果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破产。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1.监督主体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及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间,管理人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2.监督期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与执行期一致,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3.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结束后相关安排
重整计划执行期结束后,为监督债务人等相关方更好地履行重整计划项下规定的义务,经法院认可,将由管理人清算组成员所在的两家中介机构北京市中伦
(上海)律师事务所和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监管预留在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和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中的股票等偿债资源,并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实施债权清偿、股票注销、股票变现等职责;
2.继续监管预留在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中拟未来用于收购优质资产的股票,
并根据工大高新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的决议安排后续的股票交割;
3.继续监督债务人履行重整计划项下的相关义务;
4.继续推进相关资产的处置变现(如涉及)。为保障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中介机构的监督期限暂定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年。中介机构履行上述职责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报酬,根据实际发生额,由预留资金或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财产随时支付。
九、关于重整计划的其他说明
(一)重整费用在重整期间及重整执行期间发生的重整案件受理费、聘请各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及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各项重整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由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随时清偿。
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本案以清偿债务所需现金金额和清偿债务所需股票之重整后股权价值估值合计计算确定财产价值总额,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不计入前述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分段计算予以确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与重整投资人和债务人协商,管理人主动作出一定折让,本案管理人报酬为2,219.89万元。管理人报酬的收取时间为: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收取50%,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收取50%。
本案涉及人数众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管理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有序推进清产核资、制定并实施用印和财务监管制度、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沟通、投资人谈判、维稳协调等各项重整工作。重整期间,管理人审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1,500余份,监管证章并审批8,000余份材料,监督债务人现金预决算并审核资金支付
万余笔,线下线上接待债权人约3,000人次,并通过专业尽职的工作促成了重整投资协议的达成和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据此,当前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数额和报酬收取时间与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工作难度、风险责任以及案件处理效果相适应。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持续经营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结果由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随时清偿。
(三)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和/或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四)债务人财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解除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大部分财产均已被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这已对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截至目前,部分针对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尚未解除。为推进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相关债权人应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20日内申请并配合办理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措施,该等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可获得的偿债资源将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后再行分配。
(五)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的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符合征信要求,合理的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而不对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再融资设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限制。如相关债权人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该等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可获得的偿债资源将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行分配。
(六)重整计划的解释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本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其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人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七)重整计划的修改与补充
重整计划的修改与补充需要报法院批准,并向债权人披露。
(八)其他未尽事宜
本重整计划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结语
自法院裁定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以来,在法院、属地政府的严格监督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和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稳步推动各项重整工作,在尊重资产负债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与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最终在管理人监督下,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制定本重整计划。经过本轮重整,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大幅度优化,企业得以轻装上阵。根据重整投资人的规划安排,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将继续保留和优化红博商业主营业务,同时着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双轮驱动”逐步优化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提升股票价值,持有工大高新股票的债权人和原有股东有望共享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红利。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的重整工作离不开各方的大力支持,本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才能避免破产清算的结局,进而避免给债权人和出资人带来更大的损失。为实现这一目标,希望各位债权人和出资人能够鼎力支持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支持本重整计划。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附件1:
关于领受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确认函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及其管理人:
我方按照《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现就我方债权金额超过
万元的部分以股票方式受偿一事,确认我方领受应分配转增股票的证券账户(注意,债权人的证券账户需办理在指定账户下:
深市A股证券账户加挂北京市场标识,股转系统托管单元)基本信息如下:
证券账户号码: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性质(择一勾选):□00国家股□01国有法人□02境内非国有法人□03境内自然人□04境外法人□05境外自然人□06基金、理财产品我方在此确认,请将我方在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案下应分得的全部转增股票转至上述指定证券账户,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我方无法领受相应偿债股票的,相应法律后果和风险由我方自行承担。
我方在此确认,就我方债权的清偿,如我方此前做过其他意思表示且与本确认函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确认函为准。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签章/捺印):
年月日
附件2:
关于暂不领受偿债资源的申请函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及其管理人:
我方享有的___________元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存在除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之外的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等其他还款义务人,我方正在或将在近期向相关还款义务人进行追索。据此,我方现根据《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选择暂不领受前述标的债权可获得的偿债资源__________________,由管理人予以预留,前述预留行为不视为对标的债权的清偿。
特此申请!
债权人名称或姓名(签章/捺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