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新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12  退市工新(600701)公司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及公司四家子公司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和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公司四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9时30分采取网络形式在“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8日16时,后经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开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和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前述四家债权人的表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11日16时。现将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会议表决情况

鉴于职工债权和税款社保债权权益不受《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的影响,依法无需参与本次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表决组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含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

公告编号:2023-019

债权组和其他普通债权组)。截止到表决截止时间,各债权人组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3户,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0,215,008.63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3户,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0,215,008.63元,占该组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组

(1)红博中央公园商铺使用权所涉债权组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815户,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08,450,625.74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815户,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408,450,625.74元,占该组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100%。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商铺使用权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其他普通债权组本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45户,债权金额为9,255,709,835.69元。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23户,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7,329,497,151.18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391户,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数的92.43%,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332,599,684.49元,占该组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68.4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他普通债权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风险提示

1、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能否被法院裁定批准尚具有不确定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

公告编号:2023-019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