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新3: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400100 证券简称:工新3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填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苏华 |
设立日期 | 1994年12月29日 |
注册资本 | 1,385,210.50万元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801-01 |
邮编 | 518022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L7299) |
主要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3012884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名称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名称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否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二、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
股份名称 |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 | |
权益变动方向 | 增持 | |
权益变动/拟变动时间 | 2023年7月18日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前) | 合计拥有权益0股,占比0% | 直接持股0股,占比0% |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 ||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 ||
(权益变动前)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 合计拥有权益 | 直接持股935,326,611股,占比24.33% |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
(权益变动后) | 935,326,611股,占比24.33% |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
(权益变动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35,326,611股,占比24.33%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 ||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 有 | 2023年6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出具了(2022)黑01破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程序。 依据上述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深圳高新投通过债转股以及受让工大高新转增股份方式投资,共计受让转增股份935,326,611股,占总股本比例24.33%。 |
三、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可多选) | □通过大宗交易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投资关系、协议方式 □其他 |
(二)权益变动目的
2023年7月18日,深圳高新投通过执行法院裁定批准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获得935,326,611股工大高新股份,拥有权益比例从0%变更为24.33%。
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工大高新进行投资,以优化工大高新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工大高新的持续经营能力。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执行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工大高新进行投资,以优化工大高新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工大高新的持续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批准部门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进展 | 不适用 |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权益变动前后工大高新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动。工大高新第一大股东变更为深圳高新投。工大高新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二)其他重大事项
2023年1月30日,工大高新等五家公司管理人与深圳高新投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七、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哈中院(2022)黑01破8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深圳高新投《营业执照》复印件。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