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新5: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06-25  退市工新(600701)公司公告

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O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股东会依法规范召开,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为:有利于公司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第六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的审议范围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以股东会通知为准。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均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第十条公司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但监事会、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通知主办券商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须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提名候选人的名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

提名的声明、承诺书、提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选举。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网站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如公司采用网络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公司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如果是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视情况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股凭证(如证券账户卡)等证明资料;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持股凭证(如证券账户卡)等证明资料。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如证券账户卡)等证明资料;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凭证(如证券账户卡)等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律师及监票人姓名;

(六)《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存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第四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相关董事、监事决议之当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全国股转公司“两网及退市公司专区”披露的有关信息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