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舍得酒业(600702)公司公告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于2023年10月25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架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持续提升公司的运作透明度,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深入人心;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注意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在册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一份或多份报刊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将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公开的信息。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的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tuopaishede.cn,公司证券事务部的电子信箱:tpzqb@tuopai.biz,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0825-6618269,传真:0825-6618269。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对外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证券事

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有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第十六条 在接待投资者时,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部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