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文旅:关于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24 号
关于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庄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代 理董事会秘书;
董世宏,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申书宇,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赵茜,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 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采 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6〕32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查明的有关事实,西安曲 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 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件未按规定披露
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未披露,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等问
题。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在合同管理、资金管控、关联交易管理、内部监督、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环境和信息沟通等方面存在内控缺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1 条、第2.1.7 条、第4.1.1 条、第6.3.6 条、第6.3.7 条、第7.4.1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 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时任代理董事会秘书庄莹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董世宏作 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申书宇作为财务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代理董事会秘书赵茜作为信息披露的具体 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任 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第4.4.2 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代理 董事会秘书庄莹、时任总经理董世宏、时任财务负责人申书宇、 时任代理董事会秘书赵茜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对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 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 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忠实、勤 勉业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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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