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吉敏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董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一)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议案,在董事会审议之前,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形成决议生效尚须履行的申请程序
上述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