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吉敏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3年10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45号),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5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积极推进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董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一)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议案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形成决议生效尚须履行的申请程序
上述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案文件
光明地产《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