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吉敏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董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一)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议案(一)、(二),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形成决议生效尚须履行的申请程序
上述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披露文件
1、《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
2、《光明地产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全文)。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