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约452 万元,反诉涉案金额约29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百货)收到钦 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2025)桂0702 民初 373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物业)
被告:甘润汉
被告:甘怀福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公司与金鸿物业等三名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钦南区法院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变更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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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令被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南宁百货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合计 3,725,652 元(计算标准:按照每季度220,000 元计算,自2021 年7 月1 日起计至2025 年9 月25 日止);
(2)判令被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南宁百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 算方式:以到期应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自逾期付款 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5月20日为798,534 元;
(3)判令被告甘润汉、甘怀福对被告金鸿物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2.金鸿物业对此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变更后)如下:
(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投资建设的经营物品在无法经营期 间的价值损失2,900,184 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等由反诉被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12 日、2025 年8 月16 日在《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支付租金、 场地占用费3,616,666 元;
2. 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向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支付违约金 (计算方式: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1 年6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1 年9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1 年12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2 年3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2 年6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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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从2022 年9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12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3 年 3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3 年6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3 年9 月10 日起至 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3 年12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 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4 年3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4 年6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4 年9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数,从2024 年12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0,000 元为基 数,从2025 年3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6,666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6 月1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上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付);
3. 被告甘润汉对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的其他诉讼请求;
5.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权利人可在本案生 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 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42,993 元、评估费80,0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 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货负担本诉受理费8,624 元、评估费80,000 元; 被告(反诉原告)金鸿物业、被告甘润汉负担本诉受理费34,369 元、财产 保全费5,000 元。
本案反诉受理费15,001 元、评估费90,000 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 金鸿物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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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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