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会计核算办法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2026年9月11日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统一会计政策,保障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支撑企业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所属企业,包括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三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与基本程序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决策和业绩评价提供有效的信息。
会计核算程序是公司为编制特定会计期内财务报表而必须经过的全部过程。包括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种类、格式,会计凭证与账簿之间的联系方法,由取得原始凭证到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等组成。
第四条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公司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公司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交易或事项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公司应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会计核算前提。
(四)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五)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六)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七)公司应采用统一的软件系统(财务系统)进行会计核算。
(八)公司应按会计期间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公司制定的其他会计报表,属于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报送。
(九)单位负责人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公司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五条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一)可靠性原则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原则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原则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原则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公司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公司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原则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原则
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原则
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六条 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一)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资源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资产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该义务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
(四)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五)费用
费用是指公司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六)利润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二章 主要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第七条 货币资金
(一)货币资金的内容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库存现金,是指库存的现金,现金不包括备用金和员工个人借款。
2.银行存款,是指存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票据承兑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保函保证金等。
(二)货币资金的核算
1.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2.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还应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3.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按月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及时处理。
4.公司向银行申请就履约义务由银行向第三方开具保函,在申请开立的账户或临时子账户汇入保证金的,计入“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属于受限货币资金;信用保函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并未发生资金划转业务,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1.现金
(1)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而应列作投资;提前通知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2.现金等价物
(1)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
(2)现金等价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较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国债投资等。权益性投资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第八条 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
公司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公司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金融资产的转移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公司(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四)金融资产的减值
1.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采用预期损失法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租赁应收款;
(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5)企业做出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期望值来计量当期应确认的减值准备。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2.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核销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如果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贷款损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租赁应收款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用于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或“其他综合收益”(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资产);如果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该工具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金融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当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相应的资产科目,如“贷款”、“应收账款”、
“合同资产”等。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还应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五)利得和损失
1.公司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2)是一项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投资,且企业已按照第五章规定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是一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该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4)是一项按照第四章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其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2.公司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1)公司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2)与股利相关的净利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定义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公司常见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发放的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委托贷款等。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价值的确认
1.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公司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2.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
常为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2)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1.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所有合同
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2)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公司应当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例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3.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
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4.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定义
1.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在初始确认时,公司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2)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3)相关金融资产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只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才可以进行该指定。
3.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初始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1.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类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减值
公司应当根据《第八条金融资产》(四)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公司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满足转移和终止条件的,应予以终止确认。
(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资产确认的损失准备;
(3)分别披露当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以及当期终止确认时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4)分别披露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股利收入。
第十一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定义
1.除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常见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有股票、基金、可转换债券等。
2.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初始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的后续计量
1.公司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利得或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1)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如:国债、企业债、金融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收盘价计量;股票: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收盘价计量;基金:开放式基金按资产负债表日净值计量,封闭式基金按资产负债表日收盘价计量。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公司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际收到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已含在金融资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应冲减相应应收项目,其他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4.在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不做账务处理。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满足转移和终止条件,应予以终止确认。
2.处置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披露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金融资产的性质;
2.企业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
(一)应收款项的范围
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
款。
(二)应收款项的减值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计提方式。
1.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已出现客观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例如:债务人出现破产、重组或严重债务违约情况,可按个别认定的方式采用单项计提法计提坏账准备。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采用简易模型,即始终按照应收款项的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2)采用账龄迁移法模型,即假定本年度某一账龄余额为上一年度的前一个账龄余额迁移而来,从而以账龄表为基础建立减值矩阵模型计算迁徙率,在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从而确定预期损失准备金额。
第十三条 存货
(一)存货的定义和分类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公司的存货包括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发出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等。
1.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存货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采购成本,是指包括购买价款(指企业购入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不包含采购时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装卸费、保险费、相关税费(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合理损耗即正常损耗,非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灾害造成的破损、挥发等损耗)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2)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但是,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损耗的直接材料(同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 还应以
公司对存货是否拥有所有权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公司,不论公司是否已收到或持有,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反之,若无所有权,即使存放于公司,也不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二)存货取得的计价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和结转
1.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
公司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个别计价法或加权平均法核算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材料领用时一次摊销。
2.存货成本的结转
(1)存货已被耗用或已出售,应根据公司选用的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确定其账面价值,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将其账面价值确认为相应成本。
(2)如果公司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公司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等。
(四)存货期末计价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1.存货期末计价
存货在会计期末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期末存货按各类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五)存货的盘点
1.公司采用的存货数量盘存方法为永续盘存制。
2.存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3.公司应制定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盘点的频率和方法进行详细规定。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
1.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2.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适用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三)初始投资的确认方法
以现金支付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四)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按照应享有或应分但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分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收益。
(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确认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且并非暂时性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
第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
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转为成本模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终止确认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1 个会计年度的。
(二)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
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符合条件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6.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的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35-40年
(2)通用设备,7-20 年
(3)运输设备,7-10 年
(4)机器设备,5-10 年
(5)其他设备,5-10 年
2.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四)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则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五)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的内容
在建工程是指固定资产的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在建工程处理。
(二)在建工程的分类
按照工程的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在安装
设备投资、装修装饰工程等。
(三)在建工程的计量
公司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应按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不含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建筑安装费、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专门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四)在建工程的结转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记账,待办理工程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已经计提的折旧。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三)无形资产的计量
公司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合同或协议计价,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无形资产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按受益期限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摊销。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果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则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四)无形资产的终止确认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将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比如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在长期待摊费用净值为零时将原值与摊销金额转销。
1.公司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计入管理费用。
2.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
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金融负债
(一)金融负债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3)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4)不属于本条(1)或(3)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1)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公司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公司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2.公司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
(三)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公司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负债从公
司的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出。
3.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条款后的条款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4.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5.公司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四)金融负债的计量
1.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公司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第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
量的金融资产》(二)2.进行处理。
2.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3.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4.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5.对于已过诉讼时效、逾期未归还、法律风险可控,但银行拒绝出具无需还款的说明的长期借款的处理:
逾期未还的贷款,应谨慎处理,虽已过诉讼时效,但不代表贷款人无权追偿。公司应经过专业判断,评估诉讼时效状态、法律风险及财务影响,按照内控权限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在取
得债权人债务豁免等现时义务解除的有效法律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按照流程销账后,应账销案存,做好相应备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付债券应付债券的计量应付债券发生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较大时,记入应付债券单设的发行费用项目,并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如果发生金额小,直接记入发行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1.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2.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确认
1.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原则上统一采用总额法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原则上统一采用总额法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判断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
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第二十三条 应付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定义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简称“辞退福利”),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第二十三条应付职工薪酬》(二)1.的规定处理。
3.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1)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贷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借款费用的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及辅助费用和占用公司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以及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在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
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借入的专门借款,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固定资产购建过程发生中断,借款利息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则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重新开始。
(2)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3.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4.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第二十五条 赔偿与捐赠
(一)赔偿
公司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公司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公司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时应取得政府部门(如财政局、拆迁办等)直接拨付资金的文件及单据。
公司收到除上述之外情况导致资产等发生损失、维修等的相关费用而收到的赔偿,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导致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而收到的赔偿:原资产清理处理,收到的赔偿款作为清理收入,清理后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
收支。
2.导致在建工程损失而收到的赔偿:对因造成的工程毁损而收到的赔偿,直接冲减工程成本。
3.导致固定资产需要维修而收到的赔偿:收到的赔偿暂计入其他应付款,并按照维修项目的完工进度冲减相应期间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并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赔偿超出实际发生修理费的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接受捐赠
1.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入账价值一般按如下规定确认: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
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A.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B.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如接受捐赠的资产系旧的资产(如固定资产),应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按公司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公司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
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如果合同中约定购买资产的同时赠送某项资产,或者有证据表明某项捐赠与某个采购合同相关,则应当将所收到的全部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确认资产入账价值。
(三)对外捐赠
1.对于初始投资建设时即确定为用于捐赠的资产,其所发生的各项建造支出在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计入在建工程(不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与捐赠相关的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核减资本公积金的,则在修建的道路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时,冲减资本公积。
2.经过审批的对外捐赠资产纳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对于提供服务的捐赠支出,在服务发生时直接进行优惠处理,不确认收入。
3.若捐赠协议中明确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安装以及举办捐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则相关支出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
(一)所有者权益的范围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二)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七条 收入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
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二)收入确认的原则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三)收入的计量
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公司按照从客户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四)销售的折扣、折让、退回
交易价格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
公司已经确认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成本及期间费用
(一)成本、期间费用的定义
1.成本,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经济利益总流出。
2.期间费用,是指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某种服务或产品成本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在利润表中分项列示。
(二)成本、期间费用的确认原则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2.公司应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3.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费用。
4.配比原则
为取得当期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应确认为该期的费用;成
本、费用能确认直接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各受益对象的成本,不能直接确认受益对象的,应按受益比例在各受益对象间进行分配。
5.一贯性原则
成本费用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6.划分会计期间
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计负债计入本期成本、费用。预计负债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计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预付账款,按一定标准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公司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计提预计负债和预付款项。
7.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支出、购置和开发无形资产支出和建造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权益性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公司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研究及开发支出
(一)研究及开发支出的范围
研究及开发支出,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公司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研发设备租赁费等。
7.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9.公司自行从事或委托合作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
(二)区分费用化与资本化
1.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
2.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如,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2)公司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公司能够证明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如,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能够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能够对象化;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能够按照合理的
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作为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如果公司不能区分创造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应将该项目的支出视同仅在研究阶段发生处理。
第三十条 所得税费用
(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三)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1)企业合并;
(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三十一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
(一)利润的构成
利润是指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1.营业利润,是指经营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和投资净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后的金额。
2.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3.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所得税,是指公司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二)利润的分配
1.公司应按月计算利润,每月末及年末进行账结。
2.利润分配的顺序
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首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再按照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分配政策进行分配。
3.资产负债表日后,经提请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已经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在当年度的利润分配表中反映,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作为分配事项发生年度的会计事项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或有事项
(一)或有事项的定义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司将其列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或有事项的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二)或有事项的确认
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事项形成的某些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在该支出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未来经营亏损,不确
认预计负债。
(三)或有事项的计量
1.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2.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租 赁
(一)租赁的定义与识别
1.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公司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2.合同同时包含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核算;公司也可按资产类别选择不分拆,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合并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
低的租赁,如普通办公家具、小型电子设备等。
2.初始计量
(1)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现值。
(2)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
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扣除租赁激励);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合理确定将行权的);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租赁期反映将行使该选择权的);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3.后续计量
(1)使用权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2)租赁负债: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支付租赁付款额时,
冲减租赁负债账面余额。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简化处理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2.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通常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
才能使用。
3.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应收融资租赁款按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进行初始计量。
出租人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减值准备的,按金融工具减值相关规定处理。
(四)售后租回交易
1.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2.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将收到的资金确认为金融负债,按照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处理。
(五)租赁负债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日划分租赁负债的流动性时,以企业是否拥有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为判断标准,与企业主观还款意图无关;违反租赁条款导致出租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三十四条 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二)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事项。
(三)债务重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债务重组如果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公司不确认或有应收金额,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公司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现金(即补价)。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3.未同时满足前述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补价影响,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第三十六条 资产减值
(一)资产减值的定义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二)资产减值的确认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未划分为金融资产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进行判断。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
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三)资产减值的计量
1.如果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则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公司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基础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
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再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3.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四)公司一般按照业务种类划分资产组。
(五)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相应作出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六)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该项资产处置之前不予转回。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及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为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券等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股东权益或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
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企业合并成本,但为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券等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股东权益或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接受上述规定的约束,与之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