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文投:重整计划(草案)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前 言
文投控股是一家北京市国有文化类上市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交易,证券代码600715.SH,主要从事影视投资、影城管理和游戏研发运营业务。受市场和融资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文投控股近年来持续出现大额亏损,到期债务无法偿还,面临流动性危机,陷入严重的经营和债务困境。
2024年2月19日,债权人以文投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对文投控股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2024年2月26日,北京一中院决定对文投控股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北京一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勤勉履职,指导和协助文投控股开展了包括债权预申报与审查、审计与评估、低效资产处置前期筹备、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等各项预重整工作,充分识别了债务人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重整受理后的工作高效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
本次重整严格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公开招募和遴选文投控股重整投资人。2024年2月29日,临时管理人发布《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投控股重整投资人。2024年3月18日,报名期限届满,共有26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2024年3月29日,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共有22家意向投资人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其中首文科集团明确以产业投资人身份参与投资,取得文投控股重整后的控制权,其余21家为意向财务投资人。2024年5月13日,临时管理人向首文科集团发出《中选通知书》,确认首文科集团中选成为文投控股重整产业投资人。2024年9月27
日,临时管理人向21家意向财务投资人发送二轮报价通知,启动第二轮竞价工作。2024年10月15日,二轮报价期限届满,21家意向财务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了二轮报价承诺。2024年10月下旬,管理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基本原则遴选确定了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意向投资人成为文投控股重整财务投资人。
2024年10月2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文投控股的重整申请。在积极听取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在尊重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前提下,在对重整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的条件下,结合文投控股实际情况和重整工作成果,管理人指导文投控股制作形成了重整计划草案。若能够顺利实施重整,文投控股当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预计能够得到较大改善,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未来不断提升盈利能力,能够与全体债权人、出资人共享发展收益,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将得到切实有效维护。
文投控股司法重整工作自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至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得益于首都府院联动机制的充分发挥和积极作用,全程得到了北京市高院、北京一中院的高度关注和专业指导,得到了北京市与朝阳区两级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北京一中院全面、深入的监督与指导下,案件稳步有序办理,管理人指导债务人制定了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对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作出合理合法的调整,对债务人存量业务和资产进行全面规划和重组,引入了有实力的产业投资人助力文投控股未来持续发展,兼顾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的重整目标。
为尽早实现文投控股重整目标,帮助文投控股脱困重生,为首都文化产业发展动能转换升级做出进一步贡献,恳请各债权人、出资人表决支持文投控股重整计划草案!
释 义
“文投控股”或 “债务人”或“公司” | 指 |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024338220X5 |
“北京一中院” | 指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临时管理人” | 指 | 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申8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
“管理人” | 指 | 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40号《决定书》指定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文投控股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具体所指结合上下文判断 |
“出资人” | 指 |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东名册中的文投控股股东 |
“重整受理日” | 指 | 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文投控股重整之日,即2024年10月21日 |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管理人指导债务人制作并提交北京一中院和债权人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 | 指 | 债务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北京一中院和债权人之日 |
“重整计划” | 指 | 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重整审计机构”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重整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首文科集团”或 “产业投资人” | 指 | 通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取得文投控股重整后控制权的投资者,即首都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MACPRJH840 |
“财务投资人” | 指 | 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但不谋求文投控股重整后控制权的投资者,具体的投资主体、投资条件等以管理人组织文投控股与相关投资者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
“重整投资人” | 指 | 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统称或代称,具体所指结合上下文判断 |
“重整投资协议” | 指 | 管理人组织文投控股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
“《民法典》”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企业破产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破产费用”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
“担保财产” | 指 | 文投控股为债权人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被相关权利人依法留置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职工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
“税款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 |
“社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欠缴《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
“普通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普通债权 |
“债转股” | 指 | 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计算方式将其对文投控股享有的债权转为对文投控股的股权,成为文投控股的股东,对应债权债务关系自动终止 |
“暂缓确定债权” | 指 |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前债权人已向管理人进行申报但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 |
“未申报债权” | 指 |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前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
“中国结算”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法律法规” | 指 | 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货币均为人民币 |
“税费” | 指 | 对所得、财产、交易或其他事项所征收的任何税费及有关的罚息、滞纳金、罚款等 |
“日” | 指 | 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内的全部自然日 |
摘 要
一、重整完成后,文投控股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为挽救文投控股,避免其破产清算,全体出资人需要与债权人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文投控股重整的成本。
本次重整将以文投控股现有总股本1,854,853,5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1.8877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205,000,000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文投控股总股本将增至4,059,853,500股。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0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1,205,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公司清偿债务。
三、债权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未审查发现文投控股存在欠付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如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债权人向文投控股主张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相关债权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若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通过重整处置变现,则在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清算价值范围内,由文投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通过重整处置变现的,在担保财产实际处置变现金额范围内,由文投控股在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超出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清算价值范围或实际处置变现金额范围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是否处置变现,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进行确定。
(二)职工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未调查发现文投控股存在欠付的职工债权。
如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调查发现文投控股存在欠付的职工债权,相关债权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由文投控股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三)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无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如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债权人向文投控股主张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的,相关债权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由文投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结合债权审查与调查情况以及公司与管理人对暂缓确定债权、未申报债权进行合理预估,预计需要通过文投控股重整化解的普通债权为3,375,812,109.23元。
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部分(含15万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由文投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分两次支付完毕。
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上部分,其中10%由文投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剩余90%按照每100元可获得
40股转增股票的方式实施债转股(若按照该方式计算普通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出现小数,则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抵债价格为2.50元/股。
债权人根据上述方案领受偿债资源后即实现全额清偿。
(五)特殊债权
1.暂缓确定债权
对于暂缓确定债权,将根据债权人申报金额或公司与管理人合理预估金额为债权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等债权在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2.未申报债权
对于潜在未申报债权,将根据文投控股账面记载金额及公司与管理人合理预估金额为债权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等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等债权经债权人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上述为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目 录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 1
(一)基本信息 ...... 1
(二)股东情况 ...... 1
(三)资产情况 ...... 1
(四)负债情况 ...... 2
(五)偿债能力分析 ...... 3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4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4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4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 4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效果 ...... 5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的除权与除息 ...... 5
三、债权分类、调整与清偿方案 ...... 6
(一)债权分类 ...... 6
(二)债权调整与清偿 ...... 6
(三)债权清偿方案的实施效果 ...... 8
四、经营方案 ...... 8
(一)持续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体系 ...... 9
(二)剥离低效亏损资产,优化存量业务结构 ...... 9
(三)做优做强核心业务,实施拓展增量业务 ...... 10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批准和效力 ...... 11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11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和生效 ...... 12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 13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 13
(一)执行主体 ...... 13
(二)执行期限 ...... 13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 13
(四)偿债资源的分配 ...... 14
(五)偿债资源的预留 ...... 16
(六)协助执行 ...... 17
(七)重整计划的变更 ...... 17
(八)执行不能的后果 ...... 18
(九)重整计划的解释 ...... 18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18
(一)监督主体 ...... 18
(二)监督期限 ...... 18
(三)监督内容 ...... 19
八、其他重要事项 ...... 19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 19
(二)债权人配合事项 ...... 19
(三)债权继续审查与核查事项 ...... 20
(四)债权人主体变化事项 ...... 20
(五)破产重整的保护效力 ...... 21
九、未尽事宜 ...... 21
附件一 ...... 22
附件二 ...... 23
正 文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文投控股前身为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6日,主营业务为汽车车身零部件生产与销售及整车生产配套服务,于1996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0715.SH。2015年8月底,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资产并购完成主营业务转型,进入影视游戏行业,2016年4月7日变更证券简称为“文投控股”。目前,文投控股主营业务为影城运营与管理、影视投资制作及发行、游戏研发与运营等,注册资本约185,485.35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窑洼湖桥东侧东进国际中心D座4层D401室。
(二)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文投控股总股本约为18.55亿股,股东总数约为4.13万户。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文投控股约5.41亿股股票,约占文投控股总股本的29%,是文投控股的控股股东。文投控股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资产情况
根据重整审计机构与重整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截至2024年2月29日,文投控股经审计的单体资产账面价值为89.44亿元,评估市场价值为23.81亿元,主要为股权和债权类资产。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审计后账面价值 | 评估市场价值 |
流动资产 | 275,124.00 | 131,311.56 |
其中:货币资金 | 2.80 | 2.80 |
应收账款 | 1,959.28 | 1,959.28 |
预付款项 | 4,038.09 | 2,287.20 |
其他应收款 | 268,976.75 | 126,915.19 |
其他流动资产 | 147.08 | 147.08 |
非流动资产 | 619,279.57 | 106,761.09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601,342.47 | 80,421.56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3,173.52 | 9,090.14 |
固定资产 | 697.67 | 17,209.48 |
无形资产 | 4,065.91 | 39.91 |
资产总计 | 894,403.57 | 238,072.65 |
(四)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计7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3,447,943,484.22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优先债权金额4,407,109.24元,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439,379,489.40元,普通债权金额3,004,156,885.58元;暂无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社保债权等其他类型债权。
2.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管理人对已申报债权依法进行了登记和审查,情况如下:
(1)审查确定债权
审查确定的债权金额为3,199,495,281.16元,均为普通债权。
(2)暂缓确定债权
因诉讼仲裁未决等原因暂缓确定的债权金额为112,759,388.81元,均为普通债权。
(3)不予确认债权
因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35,688,814.25元。
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经过调查,文投控股尚无欠付的职工债权。
4.未申报债权情况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根据文投控股账面记载以及公司与管理人进行合理预估,文投控股尚有76,148,094.38元潜在未申报债权。
(五)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重整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在假设文投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价值类型评估资产的前提下,可用于偿债的资产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等优先债权进行清偿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约28.70%。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债务人财产变现有一定难度,如实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处置耗时较长,存在市场波动风险,破产财产能否达到预计的变现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并可能额外产生职工安置、资产管理和处置等费用。因此,文投控股在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可能进一步降低。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重整审计与评估情况,文投控股实际已经资不抵债,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与债务危机。如果文投控股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财产可向出资人进行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文投控股,避免其破产清算,全体出资人需要与债权人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文投控股重整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在重整过程中对文投控股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文投控股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文投控股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1.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文投控股现有总股本1,854,853,5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1.8877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205,000,000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文投控股总股本将增至4,059,853,500股。
2.转增股票的分配与处置
前述2,205,000,000股转增股票不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全部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
(1)其中1,00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产业投资人首文科集团按照1.00元/股的价格认购800,000,000股转增股票,取得文投控股重整后的控制权,相应支付重整投资款800,000,000.00元(人民币捌亿元整),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产业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财务投资人按照1.33元/股的价格合计认购200,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重整投资款合计266,000,000.00元(人民币贰亿陆仟陆佰万元整),该部分股票自登记至财务投资人名下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剩余1,205,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公司清偿债务。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文投控股原出资人持有的股票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首文科集团成为文投控股的控股股东,随着公司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并结合重整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文投控股基本面将逐步改善,原出资人以及债权人可以共享文投控股未来发展收益,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的除权与除息
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文投控股股票价值的影响,文投控股将结合重整实际情况,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及计算结论进行论证并出具专项意见。
三、债权分类、调整与清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按照性质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普通债权。结合债权审查与调查情况,文投控股债权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未审查发现文投控股存在欠付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2.职工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未调查发现文投控股存在欠付的职工债权。
3.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无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4.普通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结合债权审查与调查情况以及公司与管理人对暂缓确定债权、未申报债权进行合理预估,预计需要通过文投控股重整化解的普通债权为3,375,812,109.23元。
(二)债权调整与清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
如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债权人向文投控股主张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相关债权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若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通过重整处置变现,则在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清算价值范围内,由文投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通过重整处置
变现的,在担保财产实际处置变现金额范围内,由文投控股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超出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清算价值范围或实际处置变现金额范围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是否处置变现,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进行确定。
2.职工债权
如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调查发现文投控股存在欠付的职工债权,相关债权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由文投控股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如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债权人向文投控股主张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的,相关债权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由文投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4.普通债权
(1)15万元以下部分(含15万元)
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部分(含15万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由文投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分两次支付完毕。
(2)15万元以上部分
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上部分,其中10%由文投控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剩余90%按照每100元可获得40股转增股票的方式实施债转股(若按照该方式计算普通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出现小数,则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抵债价格为2.50元/股。
债权人根据上述方案领受偿债资源后即实现全额清偿。
5.特殊债权
(1)暂缓确定债权
对于暂缓确定债权,将根据债权人申报金额或公司与管理人合理预估金额为债权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等债权在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2)未申报债权
对于潜在未申报债权,将根据文投控股账面记载金额及公司与管理人合理预估金额为债权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等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等债权经债权人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三)债权清偿方案的实施效果
模拟清算状态下,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等优先债权,虽具有优先受偿顺位的保障,但需要承受财产变价周期较长和处置结果不确定等不利后果,对于普通债权,根据重整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析报告,清偿率仅约28.70%,且仍有可能更低;而重整状态下,有财产担保债权等优先债权均能以现金方式及时得到全额清偿,债权人对受偿时间和结果具有明确预期;普通债权通过现金加债转股方式综合受偿,能够获得全额清偿,相较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有了极大提升。
四、经营方案
通过本次重整剥离亏损业务、处置低效资产,保留核心优质业务板块,同时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增量资源,化解债务风险,实现资产、负债和业务的全面重组,文投控股将有效减轻历史包
袱、改善经营困境。重整完成后,文投控股将持续优化公司治理、调整业务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主要改革措施如下:
(一)持续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体系
1.提高治理水平,持续加强党建
文投控股将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三会一层”建设,健全科学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程序,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不断加强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经营方针、财务预决算管理、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规范运行,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2.加强合规管理,强化财务管控
文投控股将不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重点做好风险事前管理,形成与企业经营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完善风险监控识别、评估预警和防范处置体系,实现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全覆盖管理。进一步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资金用途,完善会计核查,严格执行预算和收支管理,不断强化财务管控体系。
(二)剥离低效亏损资产,优化存量业务结构
为夯实资产质量,提升盈利能力,文投控股将通过本次重整剥离持续亏损、扭亏无望及长期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的股权、合伙企业份额,预计无法回收或回收成本过高的债权及投资收益权等
低效亏损资产。重整完成后,文投控股将全面出清历史包袱,实现瘦身健体、良性发展目标,未来聚焦优质业务板块的发展。
(三)做优做强核心业务,实施拓展增量业务
1.提升影城业务经营效率,实现提质增效
随着外部环境的调整,2023年以来影城业务收入逐步回稳,通过本次重整剥离长期亏损门店后,预计影城业务收入利润将进一步得到恢复和改善,向提质增效方向发展。对于影城业务,未来一是科学做好排片管理,着重提升重要档期头部影片排座效率,最大化保障票房产出;二是坚持提升精细化管理,加强重点经营数据采集分析,做好运营成本控制,提高投入产出效率;三是大力拓展非票收入,持续优化卖品销售和采购管理,利用影院空间拓展休闲娱乐场景和品牌宣传合作。
2.挖掘游戏业务发展潜力,实现业绩提升
游戏研发运营业务为文投控股持续贡献利润,受近年来公司现金流紧张影响,新产品研发投入不足。重整完成后,文投控股将充分利用重整获得的增量资金,加大游戏业务研发投入,改善游戏研发运营现状。对于游戏业务,未来一是继续做好存量产品运营维护工作,延长产品生命周期,保持稳定收入;二是做好新立项产品开发评测,开展合作渠道拓展;三是探索定制产品业务,丰富产品品类,创造新的增长点;四是紧跟市场变化,探索游戏H5化,增加游戏产品的创收和利润。
3.适时引入优质良性资产,实现利润增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在全面化解存量风险、剥离低效亏损资产后,公司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情况,利用本次重整结余的资金,在充分论证、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商业模式相对成熟、盈利能力相对较强的“文化+科技”类优质资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文投控股从“文化”主业向“文化+科技”融合主业的转换,包括但不限于数字文旅、文化内容创作AIGC、文化领域虚拟现实VR等重点领域。
本次重整中,首文科集团以产业投资人身份参与重整,成为文投控股重整后的控股股东,重整后首文科集团将牵头整合北京市各类“文化+科技”优质资源,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并购重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的上市公司决策审批流程,稳慎推动将自有或第三方优质业务资产注入文投控股,进一步提升文投控股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文化和科技融合成为首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催生首都文化新业态、消费新方式,推动首都文化产业发展动能转换升级。
五、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批准和效力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分组表决
(1)债权人分组
因管理人未审查/调查发现文投控股存在欠付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未收到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的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仅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出资人分组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2.表决机制
(1)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和生效
1.重整计划的批准
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日起三日内,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人有权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或已经表决通过的
重整计划未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将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终止文投控股重整程序,并宣告文投控股破产。
2.重整计划的生效
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或承继人。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文投控股负责执行。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满足之日止。预计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文投控股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延长后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和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现金和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股票已经分配完毕,重整投资人未领受的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上述条件满足后,管理人或文投控股可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文投控股重整程序。
(四)偿债资源的分配
1.偿债资源来源
文投控股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所需的偿债资源来源如下:
(1)偿债现金来源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
(2)偿债股票来源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产生的文投控股转增股票。
根据本重整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合理预估,文投控股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预计需要不超过4亿元偿债现金和12.05亿股偿债股票。文投控股按照重整计划相关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偿债资源的,现金部分交由文投控股补充流动资金,股票部分根据文投控股书面指令进行处置变现或由文投控股通过回购注销等合法方式进行处置。前述偿债资源之外,重整投资人投入的资金以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债务人基于日常经营活动或财产处置和清收获取的回款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再向债权人分配。
2.偿债资源的分配条件
债权人应于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七日内提供领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用于接收现金,见附件一)和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用于接收股票,见附件二),并确保账户信息无误。如债权仅涉及现金清偿,债权人仅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债权人提供账户信息告知书且未向管理人出具暂缓领受偿债资源的书面申请的,视为债权人同意领受偿债资源。
在满足重整计划规定的领受条件后,偿债现金和股票将通过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且不接受现金和股票分拆领受,例如债权人只领受现金而不领受股票。
债权人领受偿债资源的条件包括:
(1)债权获得确认,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经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申报但暂缓确定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或重整受理日前已经存在而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权经文投控股依法审查确认,或债权人通过债权诉讼、仲裁确权;
(2)债权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和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债权人符合上述偿债资源领受条件的,由文投控股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其分配相应的偿债资源;不符合领受条件的,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在满足条件后再分配。偿债资源分配过程中需要北京一中院协助执行的,具体分配时间以协助执行事项办理完成的时间为准。偿债资源分配期间不计息(含现金和股票产生的各类孳息等)。
因债权人不符合偿债资源领受条件导致偿债资源无法领受、迟延领受、分配错误或被第三方冻结、扣划等情形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偿债资源的预留
1.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的偿债现金和股票,除债权人已依法领受的部分外,剩余偿债现金和股票将全部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后,视为文投控股符合已清偿相关负债的财务标准。
2.偿债资源自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在管理人指定账户预留五年,预留期间不计息(含现金和股票产生的各类孳息等)。五年期满,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不含因涉及诉讼、仲裁未决而无法行权的情形)仍不领受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届时管理人指定账户仍有剩余偿债资源的,现金部分交由文投控股补充流动资金,股票部分根据文投控股书面指令进行处置变现或由文投控股通过回购注销等合法方式进行处置。因诉讼、仲裁未决导致债权暂缓确定进而无法满足偿债资源领受条件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仍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管理人可以将预留的偿债资源交由文投控股保留,后续由文投控股依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予以清偿。
3.若预留的偿债现金不足,由文投控股以自有资金清偿债务;若预留的偿债股票不足,由文投控股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补足,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向相应债权人分配股票。
(六)协助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需要相关方协助或配合办理转增股票登记和分配、资产权属登记或变更、财产保全解除等事项的,管理人或文投控股可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向相关方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方应及时协助执行。
(七)重整计划的变更
1.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文投控股或管理人可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北京一中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北京一中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管理人将申请北京一中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文投控股破产。
2.北京一中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文投控股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对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产生不利影响的,文投控股或管理人可直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裁定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
3.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后,如果出现已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财务投资人不再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或者因财务投资人或其指定投资主体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情形,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保持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不变且引入新的财务投资人提供的投资金额及条件不低于目前确定的财务投资人提供的投资金额及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指导文投控股引入新的财务投资人替换不再继续参与的财务投资人,且不视为对重整计划的
变更。在新的财务投资人确定前,对应转增股票暂时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4.重整计划发生变更的,债权人按照原重整计划所获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偿部分不享有表决权。除重整计划另有规定外,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申请批准、裁定批准程序与重整期间相同。
(八)执行不能的后果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且确系无法通过变更重整计划等方式继续执行的,北京一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文投控股破产。北京一中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九)重整计划的解释
重整计划由管理人依法解释,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内容的理解存在分歧,且该分歧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可以向管理人书面申请对重整计划的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将予以必要协助。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解释权源于债权人会议的授权,各方不得基于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解释主张管理人责任。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致。需要
延长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监督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将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监督内容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管理人有权监督文投控股执行重整计划,有权督促文投控股与重整投资人依约履行重整投资协议,有权要求文投控股、重整投资人对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进行及时、充分的说明,并有权纠正文投控股、重整投资人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行为。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本次重整预估产生的破产费用约3400万元,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和过户税费、资产处置和过户税费以及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费用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随时优先支付。管理人报酬金额将以文投控股最终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础,根据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进行确定,最终以北京一中院批准的金额为准。对于最终结余的破产费用,由管理人移交文投控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文投控股重整期间发生的共益债务,由文投控股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二)债权人配合事项
1.解除财产受限措施
债权人对文投控股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或债权人以其债权未获清偿为由对文投控股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领受偿债资源前配合申请解除抵质押登记和查封冻结等财产受限措施,管理人或文投控股亦有权申请北京一中院强制解除。
2.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给予文投控股公平公正的融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对文投控股重整后融资设定缺乏法律依据的限制。金融机构债权人领受偿债资源后,需及时调整对文投控股的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为结清状态,保障重整后的文投控股满足正常征信要求。
债权人以其重整受理日前的债权未获清偿为由,将文投控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如有),需配合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文投控股的失信信息,配合申请解除对文投控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的限制消费令等信用惩戒措施。
(三)债权继续审查与核查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经申报但暂缓确定的债权,经管理人继续审查确认后视为债权获得确认;对于重整受理日前已经存在而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权,经文投控股依法审查确认后视为债权获得确认;债权人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或提起仲裁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债权。
(四)债权人主体变化事项
为保障偿债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和效率,重整受理日后,
债权人因债权转让、继承、强制执行等原因发生主体变化的,债权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清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现金和股票按照各自受让债权的比例向受让人分配。
(五)破产重整的保护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本重整计划规定,在重整受理日对文投控股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其享有的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处理,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债权人不得在重整受理后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而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方式谋求个别清偿;若债权人做出相关行为给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由债权人及相关主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债务人有权向北京一中院寻求司法救济与保护。
九、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草案未尽事宜,按照《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未尽事宜当事方按照有利于维系文投控股重整效果的原则协商确定。
(以下无正文)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9日
附件一
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领受偿债现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 |
开户银行 | |
账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
注: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向开户机构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告知书,请确保字迹工整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领受偿债现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盖章/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二
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领受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沪市股东账户名称 | |
沪市股东代码 | |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向开户机构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告知书,请保持字迹工整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领受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券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盖章/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