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股东会议事规则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 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 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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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九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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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 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 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 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 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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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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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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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由会议召集人或提案提出人 提出。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该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要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 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 东会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 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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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的事项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 日,且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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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 进行登记。会议登记由股东本人到公司登记,也可以采用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个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或公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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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够让公司确认个人股东身份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并提供股票账户卡或公司认可的能够让公司确认法人股东 身份的其他资料;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法 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决议,且应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提供法 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或公司认可的能够让公司确认法人股 东身份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若有)。
第二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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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出席股东会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号、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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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确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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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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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操作规则如下:
(一)在一次股东会上应选董事人数为两名以上时,采 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出。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选举;
(二)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行 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 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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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 权,或(视情况需要)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 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 票无效,并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 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 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候选人获得的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为中选候 选人;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 人数,则由获得票数多者当选(但如其中获得票数较少的中 选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 出应选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中选);如果在该次股东 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但在该次股东会中当选的董 事人数以及现任且无需由该次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人数合计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 董事可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如果在该次股东会上中选 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且在该次股东会中当选的董事人数以 及现任且无需由该次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人数合计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时,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新一轮投票,如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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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会根据前述第(四)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 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三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 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 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 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 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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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 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 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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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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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况。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主动或应公司的要求向公 司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 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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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与会的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 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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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八章 公告及会后事项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 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在规定的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刊登,公 告内容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中注 明的时间就任。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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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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