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关于为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申请焦炭、焦煤期货交割仓库资格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2024-012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
申请焦炭、焦煤期货交割仓库资格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炭码头”),该公司为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经测算,本次担保金额预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不断提升天津港运营服务水平,拓展仓储、加工、期货交割等物流增值服务,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物流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焦炭码头向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申请焦炭、焦煤品种的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因焦炭码头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不满足大商所对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要求,需由公司为焦炭码头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以近三年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核定天津港焦炭产生的最高交割额度为1.23亿元,即本次
担保金额预计最高不超过年度1.23亿元,无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十届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期货交割库申请主体暨为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申请焦炭、焦煤期货交割仓库资格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全资子公司焦炭码头开展焦炭、焦煤品种的指定交割仓库业务提供担保。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担保方 | 被担 保方 | 担保方持股 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担保预计有效期 | 是否关联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 |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 | 100% | 20.00% | 0 | / | 0.65% | 有效期至对外担保合同期限届满之日 | 否 | 无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571404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1日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南疆路3519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
注册资本:人民币6亿元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物流业务及港口增值服务,包括仓储、运输、船舶港口服务及代理等业务。
主要股东:为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根据焦炭码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其信贷记录均为正常。2023年全年及2024年一季度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亿元
项目 | 2023年全年 (经审计) | 2024年一季度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7.65 | 7.64 |
负债总额 | 1.65 | 1.55 |
资产负债率 | 21.57% | 20.29% |
归于母公司净资产 | 6.00 | 6.09 |
公司营业收入 | 3.32 | 0.77 |
公司净利润 | 0.48 | 0.09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焦炭码头拟向大商所申请开展焦炭、焦煤期货交割仓库业务。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需为焦炭码头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焦炭码头在与大商所签署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仓库)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有效期及其终止后两年内从事焦炭、焦煤期货交割等相关业务时,不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要求数量和质量的货物或者违反大商所有关规则及/或其签署的《协议书》(包括不时的变更、修订、补充)等约定,大商所承担上述责任后向焦炭码头追偿时,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焦炭码头承担上述责任需要赔偿或给付的款项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大商所为确保债务人承担责任和大商所被要求承担责任时所支出的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同意发生本担保函第一条情形时,无条件根据大商所要求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代为履行一
定行为或手续,按时参加协商、听证、仲裁、诉讼等相关程序并自行承担费用。
4.保证期间自焦炭码头违反大商所有关规则及/或《协议书》,且被大商所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焦炭码头发生多起上述应承担责任事项,则保证期间均按前述约定分别起算,亦均为两年(公司均予以认可,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同意担保文件)。
5.公司确认担保函经公司合法决策程序出具,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6.因担保函或者担保函的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均应向大商所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外担保系满足焦炭码头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且其现有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十届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期货交割库申请主体暨为天津港焦炭码头有限公司申请焦炭、焦煤期货交割仓库资格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无。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