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集团: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的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2024年2月26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将《激励计划(草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6日。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意见。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情况,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激励对象名单》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若后续在公示期内收到任何相关异议,监事会将另行出具核查意见并进行说明。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