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7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术语定义
制度所指的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
括如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中国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定期报告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规定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的相关数据或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七条如发生第六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记过处分;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因失职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予以确定。
第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过程中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和披露工作,具体做好定期报告的预约、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报告内容的分工、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报告的统稿、报告的形式审查以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送、披露工作,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财务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内容,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定期报告编制涉及到的公司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安排编制定期报告的分部报告、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子、分公司在公司要求提供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的,应当对其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公司确定的财务状况审计、审阅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及时恰当出具审计、审阅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审阅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