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十一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十一届八次监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监事3人,其中现场参会监事1人,监事宋志强、彭延彬以视频方式参会表决。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新华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公允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
此议案获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黑龙江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66万千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与新能
源一体化联营项目投资决策的议案
此议案获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