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0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53,110,33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1.194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赵捷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广州佳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厂商信用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50,112,624 | 99.3384 | 2,997,708 | 0.6616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温定雄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