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佳都科技进行了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2日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具体检查人员为保荐代表人舒星云、项目组成员江泽文。
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与管理层沟通;取得并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等文件;取得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取得并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并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佳都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2023年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2023年的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核查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佳都科技已经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三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独立性情况良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资料与独立董事意见,查阅并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资金使用凭证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与凭证。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佳都科技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查阅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相关的协议、三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进而核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并核查上述决策及执行中,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对合并范围内主体的担保除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同时,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规定,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六)整体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与公司管理层、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了解公司2023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及所在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截至本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公司对本次核查给予了高度配合,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全面、准确、及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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