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16  佳都科技(600728)公司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佳都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

保荐代表人姓名舒星云上市公司代码600728

保荐代表人姓名

保荐代表人姓名卞振华报告年度2023年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7号)的核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6,334,048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7,099,961.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983,674.4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4,116,286.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佳都科技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佳都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2日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具体检查人员为保荐代表人舒星云、项目组成员江泽文。

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与管理层沟通;取得并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等文件;取得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取得并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

关内控制度文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较为完善且被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行情况良好;公司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性良好,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日常督导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和访谈等方式对佳都科技进行了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广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广发证券已与佳都科技签订《承销暨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3年12月22日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广发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督导期间,佳都科技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佳都科技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佳都科技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持续督导期间,佳都科技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广发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持续督导期间,佳都科技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广发证券对佳都科技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广发证券认为佳都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佳都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