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货: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年12月30日,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0)。公司拟决定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14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30万元,共计170万元,较2022年度略有下降。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较去年下降5万元,内控审计费较去年下降3万元。
现将公告内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请予审议。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8日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存款的
关联交易议案
各位股东:
2024年1月27日,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在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存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公司拟决定在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东存款,存款金额不超过9亿元,存款期限:无固定期限(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进度,多频次存入),预计年利率2.5%—5.16%。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股东—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既非交易对手方,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9条规定之情形,与本次交易无利害关系,不须回避表决。
现将公告内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请予审议。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8日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各位股东:
2024年1月27日,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8)。公司拟决定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门支行申请授信,额度4亿元,期限1年,使用方式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以LPR计价(贷款发放利率按提款时银行审批利率执行)。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股东—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既非交易对手方,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9条规定之情形,与本次交易无利害关系,不须回避表决。
现将公告内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请予审议。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8日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审计机构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资委发布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2010年2月制定的《审计机构选聘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月8日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四条 公司不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公司独立董事;
3、公司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程》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四章 选聘方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重庆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