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百集团:中长期分红规划(2026年6月修订)
重庆重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分红规划
(2012年10月制定,2026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的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公司 中长期分红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 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 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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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中长期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 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 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 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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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在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 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30%。
(5)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公 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含30%)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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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成长性、盈利增长速度和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相适应,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过程中,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 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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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五)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同时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有关分红条款进行修改时,本规划将重新拟定。
本规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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