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百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制定)
重庆重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6 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公司经营成果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 贡献,健全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及发放办 法由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遵循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 确定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 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 相匹配;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在强化正向激 励的同时,明确薪酬追索扣回机制,防范履职风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薪酬方案均按规定予以披露。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在开展董事个人履职评价、审议董事薪
酬相关事项时,当事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发放等事 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年薪制发放。担任具体 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 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
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 关考核制度及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发放,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中长期激励收入 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确定。
第九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 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公司拟定的下一年度经营预算指标和年度经营计划,经 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兑现的确定程序:
(一)公司向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提交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和考核结果;
(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提交的高级管 理人员考核结果、报酬金额和奖励方式进行研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或备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兑现,经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研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二种情形下的薪酬追索义务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薪酬追索扣回不因当事人离职或退休而豁免。公司保 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的权利。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为公司的经营战 略服务,随着市场、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环境等的变化相应调 整以适应公司的稳健发展需求。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可以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调整建议,分别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考核结果及薪酬发放情况。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