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审阅本次提名的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被提名人董 巍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名董 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 谭燕芝 朱开悉
2024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