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截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7月27日为授予日,向1,009名激励对象授予
392.1714万股限制性股票和1,174.5291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监事:黄进广、任明琦、费婷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