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4-01-05  爱旭股份(600732)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5日至12月29日对爱旭股份2023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爱旭股份实际情况制订了2023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于2023年12月21日以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爱旭股份,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3年12月25日至29日,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经营场所、查阅公司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与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

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爱旭股份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程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账务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及负责审计业务的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核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抽查了与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相关的合同、发票或相关凭证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与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取得重要关联交易合同及有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等支持性资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近期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各项业务有序推进。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1、公司与Maxeon Solar的专利诉讼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核查了Maxeon Solar的诉讼材料,访谈管理层了解相关专利诉讼具体情况,取得公司就涉诉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的说明,审阅了境外律所就涉诉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的法律意见,取得公司向德国当地法院递交的且已获受理的《保护函》等资料。

(2)核查意见

根据境外律师意见及公司提供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涉诉产品不存在侵犯Maxeon Solar相关专利技术的情况。

2、上交所就公司对子公司超额增资事宜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的监管警示

(1)核查程序

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监管措施相关文件,访谈管理层了解监管措施发生的背景及原因,了解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针对监管措施事宜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有效性,核实整改情况;查阅公司各年度董事会《内部控制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针对前述监管措施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该等整改措施已获得有效执行。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按照既定计划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已完工的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收益;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关注与Maxeon Solar的专利诉讼,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摸排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在诉讼,并提前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

3、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事项应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培训;

4、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应定价公允;提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严格遵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规范关联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5、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关注光伏行业产能供需变化情况、市场需求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及行业技术迭代等情况,持续完善生产经营计划,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爱旭股份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实地查看,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了便利。公司年审会计师积极进行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有力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爱旭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范 磊 李明康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