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00732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月
日)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会议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2:00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幸福湖路100号幸福湖国际会议中心会议召集人:董事会参会人员:
1.截止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本次股东会出席情况及见证律师
三、推选计票员、监票员
四、提请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股东发言
六、与会股东投票表决
七、统计并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八、由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九、宣读股东会决议并宣布本次股东会闭会
议案1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岗位相同级别的高级管理岗位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岗位相同级别的关键管理岗位人员和关键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议案2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或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解除限售/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行权;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锁定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等;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日等
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权益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