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实达:应付债务核销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3-31  ST实达(600734)公司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核销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应付债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付债务是指应付款项(包括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合同负债、长期应付款、预收款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公司各分、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相应的应付债务核销管理规范报公司备案后实施。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项应付款项核销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应付债务核销管理规范要求,并将各项应付款项核销情况及时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公司进行债务核销处置,应当在对其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债务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

2、债权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应付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

3、涉诉的应付款项,判定、裁定公司胜诉的,应当取得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然败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

5、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取得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6、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无需支付或支付可能性极小的应付款项。

第二章 债务核销程序

第五条 公司清查出来的应核销应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相关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应付款项核销的原因、事实和处理意见;

2、财务资金部和审计法务风控部经过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后,对确认的应付款项核销方案进行审议,并根据审批权限及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财务资金部根据审议意见执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总裁办公会对核销应付款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公司发生的债务核销需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2、由公司财务资金部按本制度向总裁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总裁办公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处理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对核销应付款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如果发生的债务核销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①涉及关联方法人债务核销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

涉及关联方自然人债务核销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2、由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后,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应付款项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裁办公会决策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3、独立董事应对所核销应付款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核销应付款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如果发生的债务核销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①债务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①涉及关联方债务核销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2、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核销应付款项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2)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对各项应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达到核销条件的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核销。

第三章 其他

第十条 应付债务核销金额达到“三重一大”标准的,适用《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本制度由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