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锦: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我们作为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完善了系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二、《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以及长远的发展,也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及以前年度公司财务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中天运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议案内容沿用了公司一贯做法,符合决策程序,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此薪酬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确立均是按照市场价格或国家管理机构颁布文件的指导价格予以确定,公平合理,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和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风险可控,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议案的提议、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十一、《关于子公司2022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海荔之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义务人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实施。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玉亮 蒋琪 刘树艳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