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张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张航:
经查,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收入确认不规范
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子公司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森汇”)存在收入确认实际时点为发票开具时点的情况,未严格执行公司会计政策确认收入。
2.应收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是青岛森汇对已背书或贴现未到期的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终止确认。二是青岛森汇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行为并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发生,相关款项应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但青岛森汇将其计入应收账款。
3.会计凭证管理不规范
青岛森汇收入确认凭证、成本结转凭证未附完整原始单据。修改电子记账凭证后未及时打印更新有关纸质记账凭证,导致电子版序时账凭证编号与纸质记账凭证存在个别不一致情况。
4.个别交易未记账
青岛森汇通过供应商划转资金,款项于当日或次日收回,对于上述资金往来,青岛森汇未予记账。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管理不到位,子公司青岛森汇在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
(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三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张航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按照《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工作职能,强化信息化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提升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