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表决程序、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及再次实施股份回购,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维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青云黎万俊尹德军
2024年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