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关于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租赁合同签署概述
2022年11月7日,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署<房产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兰州丽尚亚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兰州红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商管”)与正美骏星商业管理(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美骏星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向正美骏星商业管理(甘肃)有限公司出租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49号大厦中部分楼层房屋,租赁期限16年,合同总金额177,028,083.14元。
二、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正美骏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亚欧商管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亚欧商管拟向正美骏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亚欧商管
乙方:正美骏星公司
1、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解除后应承担的违约金和各项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
2、因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乙方缴纳的2,669,772.3元履约保证金依照合同约定甲方不予退还,也不得用于抵减乙方应付甲方的各项费用。
3、乙方同意返还租赁房屋,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租赁房屋中遗留的所有物品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处置,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亚欧商管解除租赁合同,亚欧商管公司将按照协议有关约定处理后续事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解除租赁合同事项,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减少公司2023年、2024年累计税前利润不超过500万元,以上影响为公司财务测算金额,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尽快对空置物业进行新的招商或自主运营,避免资产闲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本次解除租赁合同能够控制经营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风险提示
目前由于正美骏星公司已拖欠亚欧商管多期租金及物业费,以及逾期租金产生的滞纳金等多项款项,未来不排除将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方式解决。公司后续将持续跟进偿还各项费用及场地交接等情况并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