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关于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3-15  丽尚国潮(600738)公司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租赁合同签署概述

2021年6月22日,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丽尚国潮(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控股”)分别与浙江剑锋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锋物业”)、杭州存济妇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菁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浙江存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济妇儿”)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剑锋物业将位于西湖区天目山路182号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科研楼A座及裙楼区域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丽尚控股,丽尚控股再将租赁物出租给菁华医院使用,租赁期限为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37年5月31日止,共计16年。对于该项租赁业务,丽尚控股向剑锋物业支付2.8亿元的租金,租赁期限内丽尚控股分期向菁华医院收取租金,合计约6.06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2021-035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二、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

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就杭州存济妇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迟延支付租金提起诉讼的议案》,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存济妇儿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丽尚控股支付租金,同意丽尚控股就存济妇儿迟延支付租金提起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2024-070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丽尚控股与存济妇儿、陈勇建、何建平签订的《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科技医疗综合楼 A 座及裙楼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9月 6 日解除;

(二)存济妇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丽尚控股租金 17,842,618元、违约金 8,633,525元及房屋占用费(按 3.98 元/平方米/日标准,自 2024年 9 月 7 日起支付至存济妇儿将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2号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科研楼A座及裙楼区域实际返还给丽尚控股之日止);

(三)陈勇建、何建平对杭州存济妇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勇建、何建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存济妇儿追偿;

(四)驳回存济妇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存济妇儿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受理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存济妇儿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5年3月1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存济妇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

该租赁合同解除,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其他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尽快对空置物业进行新的招商或自主运营,避免资产闲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该租赁合同解除能够控制经营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财务状况方面的影响

该租赁合同解除将导致公司与存济妇儿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如公司收回租赁房产,将终止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恢复确认原租赁房产对应的使用权资产。应收融资租赁款账面价值与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将会形成债务重组损失,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影响金额,视后续资产收回及经营或租赁情况可能有所变化,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